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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路在何方
民间借贷市场应有专门的《民间借贷法》来引导和规范,这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和温家宝总理主张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
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浙江温州、内蒙古鄂尔多斯[12.42 2.64% 股吧研报]、江苏常熟等地的民间借贷危机相继爆发,并开始向全国蔓延。民间借贷的困境已然凸显,该如何走出困境?
尊重民间借贷市场
2011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9.2%,达到47万亿元。2011年12月末,中国本外币存款余额82.67万亿元,人民币存款余额80.94万亿元。其中,民间资本存量30万亿元人民币,占中国2011年GDP总量的64%。
据全国工商联调查,规模以下的中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微小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能够在证券市场上市融资的中小企业,更是寥若晨星。
一方面,民间有30万亿元存量资本,另一方面,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得不到金融机构的融资。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只能在30万亿元民间资本中寻求资金支持,形成了民间借贷市场。
面对急剧增长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金融机构由于体制和成本的原因,不能提供及时、充分的资金供给,给了民间借贷快速发展的空间。与金融机构提供融资相比,民间借贷更加灵活、简便、快速,收益颇丰。民间借贷成为民间资金供给和需求交易的平台,既让富余的民间资金实现了保值增值,又让民营企业解决了融资困难,实现了交易双方的双赢。
2010年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进行的一次民间借贷问卷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对象中,89%的家庭和59.67%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
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普及程度,与温州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即使在北京、上海等市场比较规范的一线城市,由于房价高企,大学毕业生和中产阶级要买房,除向银行按揭贷款外,首付款都要向亲朋好友筹借。这些借贷不管付不付利息,都属于民间借贷。说全民借贷,并没有夸张到哪里去。
《贷款通则》出台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国有银行几乎占据了全部的借贷市场,民间借贷受到压制,可以忽略不计。因此,《贷款通则》自然以中资金融机构为唯一合法贷款人。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逐渐形成两个借贷市场:一个是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借贷市场,另一个是没有金融牌照的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民间借贷市场。
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借贷市场,由《贷款通则》监督管理。没有金融牌照的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民间借贷市场,不应由《贷款通则》监管,这是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承认和尊重。
那么,民间借贷市场由谁来监管?当然应由法律来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有16条对借款合同作出了规定。由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没有将借贷区分为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应当是适用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合法借贷形式。
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市场的所有主体,包括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民间借贷双方、自然人,都应当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企业所得税法》,接受这些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
如果政府愿意作为监督管理者,没有问题,给民间借贷者发放金融牌照,自然获得监督管理权。民间借贷者愿意获得金融牌照,不过,民间借贷者获得金融牌照后就变身为金融机构,不再是民间借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