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附全文

2012年03月16日13:4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2011年度 中小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指南 新兴产业 融资困难 投资 贷款贴息 拨款补助

四、申报条件要求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政策;每个企业同一年度原则只支持一次;本年度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企业承担的国家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前,原则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申请。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要求申报企业2009年底以前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性质属于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范围(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放宽企业注册时间)。对申请投资入股的招商引资项目要求入资后企业在本市登记注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本市。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企业净资产300万元(含)以上。

3、企业近三年内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无连续亏损现象,处于建设期内的新建企业(登记注册时间3年内可视为新建企业)除外。

4、申请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要求已经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含),对软件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当要求总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含)。项目已经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不超过 2年,对有GMP认证要求的医药产业项目可适当延长。

项目开工时间和建设期的界定:有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以开工证批准时间作为实际开工时间;其它项目原则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5、项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6、对申请贷款贴息项目要求已与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并已经开始使用及付息。

(二)公共服务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对申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为独立法人主体;项目已经实际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预期社会效益显著。优先支持经认定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2、对申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为独立法人主体;项目已经实际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预期社会效益显著。优先支持经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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