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

2012年03月16日13:3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工业企业 流动资金 贷款贴息 北京市 到位证明 还款证明 企业基本信用报告

(四)申报材料

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流动资金借款明细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同时报送电子版);

2、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税务登记证;

4、企业2009年度、2010年度审计财务报告和2011年度财务报表;

5、企业2010年度和2011年度所有存续借款和新发生借款所涉及的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含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查后返还企业;

6、上述借款合同项下涉及的每一笔借款资金到位凭证和还款凭证,即由银行出具的收款回单和还款回单(简称银行回单);

7、由银行出具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各银行均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查询打印),要求报告出具时间在2012年2月1日至2月29日之间。

(五)其他说明

为便于企业自行测算流动资金贷款增量,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企业可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www.bjeit.gov.cn)自行下载“流动资金贷款增量测算表”。

四、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统计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根据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三)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企业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作账务处理。

五、监督管理

(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负责对贴息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

(二)如出现企业弄虚作假申请或违反规定使用贴息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企业流动资金借款明细表》

2、《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申报时间:2012年2月15日至2月29日

申报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6号,凯富大厦521房间

业务咨询电话: 85235854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