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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报要求在丰台区科技信息网(www.ftti.gov.cn)上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丰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区科委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内容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区科委根据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结论,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商区财政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经批准的项目在丰台科技信息网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异议期。
第四章 立项、资金拨付及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用经费实行合同管理。在异议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区科委、区财政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合同文本附后)。
第十四条 区财政根据所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将创新基金用项目经费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其中:对区财政资助的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先期拨付项目资金的70%。项目中期经区科委、区财政共同验收合格后,落实剩余资金。
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管理费。
第十六条 项目费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与所批复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管理费是指区科委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跟踪检查和指导等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区科委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区财政负责经费的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的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每半年定期填报、提交项目执行情况信息调查表;
(二)区科委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三)区财政根据需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向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合同》到期半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需由承担企业在项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科委审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区科委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时企业需按要求准备验收材料,填写《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书》。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承担单位。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按合同和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或由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达不到预期目的,扣缴剩余经费。同时,区财政、区科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清算和处理。两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财政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