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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丰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办法.doc
丰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进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若干意见》(丰政发[2006]40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丰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设立“丰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规范创新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经丰台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丰台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机制和模式。
第三条 创新基金来源于丰台区财政拨款,并逐年递增20%。
第四条 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是创新基金的组织实施部门,丰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
第五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丰台区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发展前景;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在丰台区域内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八条 创新基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
(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
(五)丰台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
(六)在丰台区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
(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八)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第九条 创新基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中试放大阶段的必要补助及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的项目;
(二)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三)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四)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不可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