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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奖励申请:
1、符合条件的镇、街道、工业园区提出申请,需提交《2011年北京市大兴区工业保增长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送至受理部门。《2011年北京市大兴区工业保增长奖励资金申请表》需同时报送电子版,传至b2857@126.com。
2、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2011年北京市大兴区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2010和2011年度财务报告及报表。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在规定时间内送至受理部门。《2011年北京市大兴区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需同时报送电子版,传至b2857@126.com。
(二)申报时间及受理部门:企业申报时间为2012年1月5日至2012年1月16日,逾期不予以受理,视为企业自动放弃享受本政策,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运行与项目管理科为具体受理部门(地址:大兴区兴政东里甲5号,307、309房间)。
(三)材料审核: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区统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出具审核意见。
(四)资金拨付程序: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审批和拨付。
五、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支出。
(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和统计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
(三)如出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和北京市大兴区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