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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理赔服务
第一节 服务标准
第八十七条 理赔服务应贯彻于理赔全过程,包括风险管理、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内容。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制订理赔服务规范,确保流程控制中各环节理赔手续简便、服务时效明确、服务标准一致。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首问负责制”,保证流程顺畅,不互相推诿。
最先受理客户咨询、投诉的人员作为首问责任人,负责处理或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客户提出的各类问题,并跟踪至问题解决。
第九十条公司应设立全国统一的服务电话号码,并向社会公示,24小时×365天接受报案和咨询。公司应保证报案电话畅通,接通率不低于85%。
公司应提供24小时×365天查勘定损服务。
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理赔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一条公司应建立理赔服务指标体系。理赔服务指标至少应包括:报案电话接通率、到达现场时长、平均结案周期、小额赔案结案周期、赔付时效、客户有效投诉率等。
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理赔服务指标参考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二条公司应统一查勘定损员服装样式,统一制作并悬挂胸牌,按照公司视觉识别标识统一进行查勘车辆的外观喷涂和编号,便于各级理赔服务工作管理监督,提升理赔服务形象。
第九十三条公司应制订理赔标准用语规范,涵盖理赔全流程。理赔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体现出良好的保险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主动迅速准确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十四条 异地理赔服务、委托外部机构理赔服务不得低于规定的理赔服务时效、理赔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