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全文)

2012年03月02日14:0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公司 理赔服务 保险中介机构 理赔人员 保险公估 流程关键环节 缮制 易碎贴 理赔费用 保险赔款

第二节 接报案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实行接报案全国或区域统一管理模式,不得将接报案统一集中到省级或以下机构管理。所有车险理赔案件必须通过系统接报案环节录入并生成编号后方可继续下一流程。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建立有效报案甄别机制,通过接报案人员采用标准话术详细询问、接报案受理后及时回访等方法,逐步减少无效报案。

第四十四条报案时间超过出险时间48小时的,公司应在理赔信息系统中设定警示标志,并应录入具体原因。公司应对报案时间超过出险时间15天的案件建立监督审核机制。

第四十五条接报案时,理赔信息系统应自动查询并提示同一保单项下或同一车辆的以往报案记录,包括标的车辆作为第三者车辆的案件记录。对30天内多次报案的应设警示标志,防止重复报案并降低道德风险。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积极引导被保险人或肇事司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对由修理单位等机构或个人代被保险人报案的,公司应要求其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并向被保险人核实。同时,公司应在后续理赔环节中通过查验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或与被保险人见面方式对案件进行核实。

第四十七条公司接报案受理人员应仔细询问并记录报案信息,报案记录应尽可能详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保单信息、出险车辆信息、被保险人信息、报案人信息、驾驶员信息、出险情况、损失情况、事故处理及施救等情况。

完成报案记录后,接报案人员或查勘人员要及时向报案人或被保险人详细明确说明理赔处理流程和所需证明材料等有关事项。

为方便客户了解赔偿程序和索赔要领,公司应向客户提供多渠道、多方式解释说明。

第三节调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科学的调度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准确调度,提高效率。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通过调度系统实时掌握理赔人员、理赔车辆、理赔任务的工作状态。

第四节 查勘

第五十条 公司应通过移动终端、远程控制或双人查勘等方式确保现场查勘信息真实。对重大、可疑赔案,应双人、多人查勘。

公司应加大对疑难重大案件复勘力度,并对第一现场、复勘现场、无现场查勘方式进行统计。

公司应建立查勘应急处理机制,防范并妥善处理突发大案或案件高峰期可能出现的查勘资源配置不到位。

第五十一条理赔案件查勘报告应真实客观反映查勘情况,查勘报告重要项目应填写完整规范。重要项目至少应包括:出险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事故成因、经过和性质、查勘时间、地点、内容、人员伤亡情况、事故车辆损失部位、程度等情况、查勘人员签名等。

现场照片应清楚反映事故全貌和损失情况。公司应采取技术手段防止或识别数码相片的修改。

查勘信息应及时录入理赔系统,超过规定时限的,应提交上级管理人员,对查勘人员进行考核处罚。

第五十二条 查勘人员应详细记录客户信息,了解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查勘人员应向客户递交书面“索赔须知”,并进行必要讲解,提示客户及时提出索赔申请。“索赔须知”至少应包括:索赔程序指引、索赔需提供的资料、理赔时效承诺、理赔投诉电话、理赔人员信息、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方式方法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查勘人员应在查勘环节收集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后续环节中不断完善补充。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对委托外部机构查勘严格管理。公司应制定外部合作机构资质标准,并与委托查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分支机构委托外部机构查勘的,应经总公司审批授权。

第五十五条鼓励公司印制防伪易碎贴或防伪易碎封签(标签),加贴于特定部位,防止损坏配件被恶意替换,并加强配件残值管理处置。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第一现场估损符合自动核价条件的,对需要回收残值的配件加贴。

(二)第一现场不能估损的案件,对外表损坏配件加贴,对易产生替换和可能损坏的配件加贴;对需监督拆解车辆,在拆解关键点加贴。

(三)水损事故中对损失与否不能确认的配件,如电脑板等加贴。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核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情形复杂的,应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将索赔单证扫描存入系统后,退还相关索赔单证,并办理签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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