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1年第31号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规范行业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磷肥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磷铵行业准入条件》,现予公告。
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磷铵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产品进出口等工作中要以该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磷铵行业准入条件
联系人:原材料工业司石化化工处张文明
联系电话:010-68205570
附件: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
为有效遏制磷复肥行业盲目投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磷复肥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遵循调整结构、有序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现对磷铵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磷肥主要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磷复肥行业有序发展,抑制盲目扩张。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磷复肥生产装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磷复肥生产装置,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项目除外)。搬迁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新建和改扩建磷酸及配套的磷铵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和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二、工艺条件
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必须有磷、硫资源保障,鼓励利用冶炼副产硫酸资源,鼓励磷酸梯级利用,项目建设同时必须配套建设氟回收装置和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磷石膏要做到全部利用。
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硫酸装置采用硫磺制酸的,必须同期采用低温位热能回收技术;采用硫铁矿制酸的,必须采用稀酸洗净化流程。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满足表1的指标要求:
表1 新建或改扩建磷铵及配套硫酸装置综合能耗指标
生产工艺 |
产品类型 |
综合能耗指标 |
|
磷酸二铵 |
传统法 |
粒状 |
≤280kgce/t﹒P2O5 |
料浆法 |
粒状 |
≤208kgce/t﹒P2O5 |
|
磷酸一铵 |
料浆法 |
粉状 |
≤183kgce/t﹒P2O5 |
粒状 |
≤203kgce/t﹒P2O5 |
||
硫酸 |
硫磺制酸 |
|
≤-110kgce/t﹒H2SO4 |
硫铁矿制酸 |
|
≤-90kgce/t﹒H2SO4 |
(二)现有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满足表2的指标要求:
表2 现有磷铵及配套硫酸装置综合能耗指标
装置名称 |
生产工艺 |
产品类型 |
综合能耗指标 |
|
磷酸二铵 |
传统法 |
粒状 |
≤325kgce/t﹒P2O5 |
|
料浆法 |
粒状 |
≤260kgce/t﹒P2O5 |
||
磷酸一铵 |
料浆法 |
粉状 |
Ⅰ类磷矿 |
≤230kgce/t﹒P2O5 |
Ⅱ类磷矿 |
≤310kgce/t﹒P2O5 |
|||
粒状 |
Ⅰ类磷矿 |
≤240kgce/t﹒P2O5 |
||
Ⅱ类磷矿 |
≤340kgce/t﹒P2O5 |
|||
硫酸 |
硫磺制酸 |
|
≤-80kgce/t﹒H2SO4 |
|
硫铁矿制酸 |
|
≤-60kgce/t﹒H2SO4 |
||
注1:Ⅰ类磷矿系指用于生产湿法磷酸及磷铵的磷矿原矿或经选别后矿粉(或矿浆)其P2O5含量>28.5%,主要杂质含量Fe2O3+AL2O3<6.5%。 |
(三)现有硫铁矿制酸企业副产的矿渣必须全部回收利用;现有磷铵企业必须配套建有规范的磷石膏堆场,未建磷石膏堆场的企业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且磷石膏利用率在三年内必须达到年产生量的15%。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企业必须关停。
四、环境保护
磷复肥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企业正常生产时污水必须做到封闭循环,确需排放时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未建氟回收装置的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并保证装置的正常使用。
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环保指标必须达到表3的要求:
表3 新建或改扩建磷铵项目的环保指标
污染物控制项目 |
直接排放限值 |
废水排放量(不包括氟加工装置) |
≤0.2m 3/t |
废水中总磷(以磷计) |
≤15mg/l |
废水中氟化物(以氟计) |
≤15mg/l |
废水中氨氮 |
≤15mg/l |
废气中颗粒物 |
≤80mg/Nm 3 |
现有磷铵装置的环保指标必须达到表4的要求:
表4 现有磷铵项目的环保指标
污染物控制项目 |
直接排放限值 |
废水排放量(不包括氟加工装置) |
≤0.3m 3/t |
废水中总磷(以磷计) |
≤20mg/l |
废水中氟化物(以氟计) |
≤15mg/l |
废水中氨氮 |
≤15mg/l |
废气中颗粒物 |
≤120mg/Nm 3 |
自2013年1月1日起,现有磷铵装置也执行表3的指标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必须关停。
磷石膏堆场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中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要求,同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南、规范等文件加强堆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磷石膏污染。
搬迁、新建或改扩建企业需要达到《磷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现有企业2014年前需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五、安全生产
磷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或改扩建的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相关部门在磷复肥生产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环境评估、信贷融资、产品出口等工作中要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工业、土地、节能、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节能、安全、环保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三)按照国家已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必须淘汰的,企业应主动选择转产或改产等方式,加紧淘汰步伐。
(四)各级磷复肥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项目,节能、安全、环保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要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所有类型的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磷复肥行业发展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适时修订。
(三)本准入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