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发布

2011年08月26日15:0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果蔬汁 浓缩胡萝卜汁 加工企业 准入条件 总蒸发量 酶处理 清洁生产审核 加工项目 加工行业 浓缩果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11年 第27号

为规范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生产企业合理布局,节约和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与原料生产协调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制订了浓缩果蔬汁(浆)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部门、各相关企业在浓缩果蔬汁(浆)项目建设、环评审批、土地供应、信贷投放、能源供给、质量和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为规范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生产企业合理布局,节约和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与原料生产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清洁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中浓缩果蔬汁(浆)包括如下类别水果、蔬菜的浓缩汁(浆):

大宗加工水果类:包括苹果、柑橘、梨等。

其他加工水果类:包括菠萝、荔枝、芒果等热带水果;草莓、蓝莓、树莓、黑加仑等小浆果;其他未列及的水果类。

大宗加工蔬菜类:包括番茄、胡萝卜、红薯等。

其他加工蔬菜类:包括芹菜、黄瓜、姜等。

浓缩果蔬汁(浆)是指采用物理方法从果蔬汁(浆)中除去一定比例的水分,加水复原后具有果蔬汁应有特征的制品。果蔬原浆为果蔬经压榨或破碎后,不去除水分、不经过酶处理的含果肉的汁液。

一、企业布局、设立条件及规模

(一)企业布局

1.新建、改扩建加工企业(项目)选址

新建、改扩建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合理整合生产资源。

2.新建加工企业(项目)的分布密度

新建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项目)的产能,应与周边已有同类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项目)之间的距离相适应。

原料处理能力≤40吨/小时的新建加工企业(项目),与相邻同类企业(项目)距离应在50公里以上;

原料处理能力>40吨/小时,且≤60吨/小时的新建加工企业(项目),与相邻同类企业(项目)距离应在80公里以上;

原料处理能力>60吨/小时的新建加工企业(项目),与相邻同类企业(项目)距离应在100公里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加工企业(项目)生产规模

1.浓缩苹果汁

禁止新建、扩建加工企业(项目)。允许现有企业采取措施改造升级。

2.大宗加工水果浓缩汁(包括浓缩梨汁、浓缩橙汁等,但不包括浓缩苹果汁)及大宗加工蔬菜浓缩汁(包括浓缩番茄汁、浓缩胡萝卜汁、浓缩红薯汁等)

生产线原料处理能力应≥10吨/小时(或浓缩总蒸发量≥8吨/小时)。

3.浓缩果蔬浆、果蔬原浆及其他加工果蔬浓缩汁

生产线原料处理能力应≥4吨/小时(或浓缩总蒸发量≥3吨/小时)。

(三)果蔬原料供应及品种要求

在上述限定范围内,企业原料总资源量应为设计原料处理能力的4倍以上,并由当地农业部门出具证明。

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产业创新,加快品种结构调整。鼓励提高加工浓缩苹果浊汁(加工过程未经酶处理)、浓缩橙汁和菠萝汁、荔枝汁、芒果汁等浓缩热带水果汁(浆)以及小品种浓缩果蔬汁(浆)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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