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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淡水的保护与利用
12.海岛开发利用应加强淡水水源地及涵养区的保护,鼓励建设水渠、池塘、水库等蓄水设施。
13.海岛开发利用应采取节约用水的措施,鼓励建立雨水收集、海水淡化、岛外引水等供水系统。
五、人文遗迹及公益设施的保护
14.海岛开发利用应加强对古建筑、战争遗址等历史人文遗迹的保护,并划定保护范围。
15.海岛开发利用应加强对原有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的保护,并划定保护范围。
六、污水、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处理
16.海岛开发利用产生的污水、废水应进行达标处理,水质满足《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后方可排放。其中工业、仓储、交通运输、农林牧渔用途污水、废水经处理达标排放后,周边海域水质应不低于二类水质,对于原有水质低于二类的,应不降低原有水质的质量;其他用途污水、废水经处理达标排放后,周边海域水质应不低于一类水质,对于原有水质低于一类的,应不降低原有水质的质量。鼓励污水、废水处理后进行深海排放或者开展中水回收利用,建立雨污分流两套供水系统以节约淡水用水。
17.海岛废气排放标准应高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等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废气排放、处理设施及场地布置应注意海岛风向,避免对本岛及周边海岛造成影响。可能造成粉尘污染的物品不可露天堆放。
18.严禁在海岛弃置、填埋固体废弃物。固体废弃物应外运出岛,也可按照规定采用无害化处理方式进行处置,处置率应达到100%。其中危险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等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等国家标准。
七、建筑物和设施的设计与建设
19.建筑物和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充分考虑海岛实际情况,色彩选用应尽量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以达到建筑物和设施与海岛自然环境的最佳融合。
20.建筑物应合理安排建筑密度,其中房屋建设、仓储建筑、港口码头、工业建设、基础设施五类用岛区块建筑密度一般不大于40%。
21.建筑物和设施应选用节能环保、防潮防腐的建筑材料。
22.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防火、消防、卫生等国家相关标准。
23.海岛开发利用前应进行灾害调查,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理设置防灾减灾设施,减少台风、风暴潮、地震、海啸、滑坡、海岸侵蚀等灾害的损害,保证海岛人员等安全。
八、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应用
24.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录(2011年本)》,禁止淘汰类产业项目在海岛开发建设,严格控制限制类产业项目在海岛开发建设。
25.鼓励新能源、新材料和新技术产业项目在海岛开发建设,在各类海岛开发利用项目中加强新能源、新材料和新技术的应用。
26.倡导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理念,鼓励探索海岛开发利用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