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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统筹频率规划,加强宏观指导。根据国际相关规定和我国无线电业务的发展实际,做好“十二五”时期军地用频的统筹规划和调整工作。建立和完善无线电频率规划程序。鼓励频谱资源共享,完善频率动态管理机制并逐步实现精细化管理。建立合理有序的频率申请和退出机制,发挥频谱资源效益。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频率指配规划。
做好公众通信和专业系统的频率规划。根据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已划分的国际移动通信系统(IMT)频段,提出适合我国通信行业整体发展的相关频率规划方案。在国家无线电频率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公安、安全、民航、铁路、交通、广电、气象、水利、电力、渔业等行业部门专用无线电应用的频率规划工作。根据技术发展和应用需求,适时对传统业务使用频率进行调整。
加强对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规划。综合考虑公众卫星通信业务提供者、广播电视业务提供者、各专业部门(气象、海洋、资源、减灾、测绘等)、科研单位以及军队对卫星频率和轨道的需求,进一步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鼓励空间业务开发利用Ka和V等高频段,缓解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压力。协调L频段气象辅助业务用频,研究在L频段的国内划分中增加卫星移动业务。
(二)提升无线电安全保障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制订各级无线电管制预案。加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无线电管理工作,完善各级无线电管理应急预案,全面提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置。做好无线电专项监测工作,加强无线电管理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无线电专项监测能力。制订无线电安全保障专项工作方案,保障党政军民重大活动、重要时期的无线电安全。继续加强对重要业务、重要频段的无线电监测,及时查处有害干扰,消除干扰隐患,保障无线电安全。继续做好航空、铁路等重要无线电频率保护,完善频率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三)加强无线电台(站)管理
推进全国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达到台站数据完整、准确、规范、实时的要求,夯实台站管理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作用,积极稳妥地实施无线电台(站)属地化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许可制度,做好在用发射设备检测工作,强化监督检查,保障各类合法台站安全运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强化对讲机、业余无线电台、水上电台等无线电台(站)管理。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简化设台审批手续,探索新的台站管理模式。
(四)加强频率协调和国际合作
加强无线电频率协调和国际交流,进一步完善《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程序》,规范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工作,保障我国权益。根据我国通信、广播、定位导航、遥感和科学实验等卫星业务的发展需要,加强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国际申报、维护和协调工作,规范国际、国内协调程序。积极参与无线电管理国际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电联等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扩大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影响,积极争取和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无线电管理基础研究
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研究,创新无线电管理发展思路,全面提高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依托科研院所等支撑单位,采用课题研究、研讨等多种方式,逐步完善无线电管理基础研究体系。积极研究以认知无线电为代表的动态、高效利用频谱资源的无线电新技术发展。
(六)推动无线电管理军民融合式发展
实施军民融合的电磁频谱管理专项工程,统筹军民一体的电磁频谱管理建设,逐步实现重点区域军地电磁频谱管理系统及无线电监测设施资源的统一调配。在地方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配套能力薄弱区域加强基础设施的军地共享。国家和相关省(区、市)按照预备役部队军地共同保障的原则,建立协调机制,做好对预备役频管部队建设的保障工作。
(七)引导无线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协同相关部门对涉及无线电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提供决策建议。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及信息化和工业化的深度融合,促进无线电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应用。积极引导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无线电技术发展,支持监测、检测设备国产化。充分运用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等行政审批手段和技术检测手段,为企业提供设备认证等多种服务。继续加大对无线电设备在研制、生产、进口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完善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为无线电产业营造健康、和谐的发展环境。
五、重大工程
(一)无线电频谱电磁兼容分析能力建设工程
建立频谱需求分析预测仿真系统。建设完善重要无线电系统电磁兼容分析平台,具备对公众移动通信、专用通信各类制式之间以及重点无线电业务、系统之间的电磁兼容分析能力。
(二)无线电管理信息化系统工程
建立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完善频率、台站、监测、设备以及地理环境等各类基础数据库,实现数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数据完整性、实时性和准确性,逐步实现军地无线电管理数据共享。构建国家和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指挥调度平台,建设完善地(市、州、盟)无线电管理监控中心。完善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保障系统。
(三)短波监测网改造工程
改造现有短波监测网,北京、西安和乌鲁木齐监测站增加空间谱监测测向系统。适当配备高性能宽带接收设备、信号特征识别设备,提升短波监测灵敏度及测向精度。与军队短波监测网联网,拓展监测能力。各省(区、市)配备短波频段干扰源近场查找定位设备。
(四)卫星监测网改造工程
改造现有卫星监测网,具备C/Ku/Ka频段静止轨道卫星监测能力,根据各卫星监测站所处位置优化完善国家卫星监测网络,协同执行国际干扰查找任务。与军队卫星监测网联网,拓展监测能力。各省(区、市)配备微波(含卫星)频段干扰源近场查找定位设备。
(五)无线电设备检测系统建设工程
建立和完善适应无线电设备管理的无线电设备检测实验室。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需求配置设备,具备在研制、生产、进口、流通等环节的无线电设备检测能力,重点提升在用无线电设备、新设台站验收的检测能力。
(六)国家无线电管理技术验证平台建设工程
建立信息系统技术验证平台,对无线电管理业务应用软件进行测试和评估。建立无线电监测技术验证平台,对短波和超短波频段的无线电监测系统及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测试和评估。具备为全国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和监测设施建设提供评测结果的能力。
(七)超短波监测网建设工程
各省(区、市)因地制宜建设完善超短波监测网。合理配置高山站、城区固定站等各类监测站,逐步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并保障重点区域。在固定监测站覆盖不到的区域,根据需求架设小型远程遥控监测站,或配置可搬移、便携式监测设备、移动监测车,提高有效监测覆盖能力。在超大城市楼群密集区域,可建设网格化分布式超短波监测感知系统。加强边境地区和相关海域的覆盖监测能力。依托军队和民航等部门建立空中无线电监测平台。依托军队和海事、渔政等部门建立水上无线电监测平台。
(八)无线电监测数据卫星链路传送平台建设工程
为保障各省(区、市)机动队伍与省指挥中心的数据传送及时有效,建立全国共享的无线电监测数据卫星链路传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