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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技术是当今发展最迅速、应用最广泛的高新技术之一。加强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等资源的规划和管理,切实维护无线电波秩序,对于推进无线电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善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于2011年6月27日印发了《国家无线电管理“十二五”规划》。
该规划立意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无线电管理事业科学发展,明确了国家无线电管理工作未来五年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以提高无线电管理科学化水平为主线,秉承“科学管理、提升能力、依法行政、保障安全”的原则,以频率管理、台站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无线电安全保障等无线电管理基本工作任务为落脚点,阐述了“十二五”时期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重大工程和保障措施。
国家无线电管理“十二五”规划
前言
无线电技术是当代发展最迅速、应用最广泛、最引人瞩目的高新技术之一。无线电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是推动无线电业务发展的最关键要素,也是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重要载体。正确把握“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我国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的新特点新变化,科学编制国家无线电管理“十二五”规划,对于推动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无线电管理涵盖军队和地方各部门各行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全国开展无线电管理工作。
本规划是阐明国家无线电管理战略意图的指导性规划,是未来五年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一、“十一五”回顾
“十一五”时期,全国无线电管理事业稳步发展,综合管理能力不断提升,技术设施进一步完善,无线电管理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为“十二五”时期无线电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频率规划及配置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求
从国家大局出发,统筹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结合我国无线电业务的发展需求和技术发展方向,完成2006年版和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重新修订工作。完成2500-2690兆赫兹部分频段国际移动通信系统(IMT)、800/900兆赫兹频段射频识别(RFID)等重要技术和系统的频率规划工作。分配了第三代移动通信(3G)频率。积极做好军地频率协调工作,保障国防建设的用频需求。公安、航空、广电等专业部门制订了本部门的频率使用规划并规范了管理。协调解决高速铁路、中俄原油管道、新一代气象雷达网等国家重大工程频率需求,保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积极开展我国月球探测系统和“北斗”导航定位系统与美国、俄罗斯、欧盟等国家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国际协调,有力保障我国权益。
(二)无线电台(站)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进一步规范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设台的查处力度,有效保证各部门各行业无线电台(站)和业务的正常运行。印发《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台(站)管理规定》和《关于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台站的设置和频率使用。民航、铁路、广电等专业部门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并规范了本部门台站管理。印发《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全国开展清理违法使用对讲机专项行政执法活动,取得积极成效。全国无线电台(站)数据清理登记工作全面完成,理清了台站数量和用频情况,为实现台站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维护良好的空中电波秩序夯实了基础。
(三)无线电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不断加大对重要台站、重要无线电业务使用频率的保护性监测力度,会同民航、铁路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保护航空、铁路等重要行业无线电频率使用的长效机制。会同广电、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卫星电视接收干扰等各类无线电干扰事件,及时消除干扰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有效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技术进行干扰的破坏活动。军地联合实施无线电管控,确保了北京奥运会、国庆60周年庆典、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一系列重大活动的无线电安全。积极应对四川汶川地震、青海玉树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协调解决军地抗震救灾应急频率需求,出色完成无线电保障任务。部分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渔业、海事等部门开展了水上无线电监测工作,提高水上无线电安全保障能力。应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积极遏制在各类全国重大考试中利用无线电技术手段进行作弊的行为。
(四)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对干扰无线电业务行为的处罚条款。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强调无线电频谱的资源属性。2010年8月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为无线电管制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会同财政部制订《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强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
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各地普遍出台无线电台(站)管理办法,云南、江苏、山东、湖北、广东以及深圳市发布了无线电管理条例。部分省(区、市)制订了《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等地方无线电管理规章。
(五)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迈上新台阶
截至“十一五”期末,建成31个省(区、市)联网运行的全国无线电管理信息网,实现部分信息的共享、实时查询和传送。国家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备份中心投入运行。已建成超短波固定监测站1024个,覆盖约15%的县级以上城市,基本满足重要区域20-3000兆赫兹频段范围的监测需要。建成移动监测站420个,可搬移监测站333个,各类监测设备4335台,增强了移动应急处置能力。全国无线电短波监测网具备对欧亚大陆和太平洋地区常规短波信号的监测能力。国家卫星监测系统基本具备对东经44度至180度之间的C/Ku频段静止轨道卫星进行轨道测试和监测的能力,可对符合定位条件的地面固定干扰源实施定位。大部分省(区、市)建成较为完善的无线电设备检测实验室,具备对在用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检测的能力,部分实验室的资质通过国际或国内相关机构的认证或认可。民航部门配备了无线电监测飞机,具备重要航线空中监测能力。广电部门建成了广播频率监测网。
(六)军地无线电管理协作不断深化
不断加强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工作,在军民共用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共同完成国家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任务、配合军队开展电磁频谱管控重大任务等方面均取得了积极成效。完善和落实军地无线电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军地无线电管理工作重大议题,规范和细化国家无线电办公室相关职责。按照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要求,建立频谱资源共享和联合管控机制。配合军队完成一系列军事演练、重大武器装备试验等重要军事活动的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组建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电磁频谱管理中心和东南四省预备役电磁频谱管理大队。
(七)全国无线电管理机构建设和体制改革持续推进
全国无线电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整体协调能力进一步加强。截至“十一五”期末,全国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编人员达到6977人。其中,共有14个省(区、市)设立无线电管理局或无线电监督管理局,22个省(区、市)保留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设立无线电管理办公室,10个省(区、市)设立副厅级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15个省(区)实行了对地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垂直管理。在国家和省两级无线电管理体制基础上,各地积极探索完善地市级以下行政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模式。
经过“十一五”时期的发展,我国无线电管理仍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频谱资源的统筹规划能力仍需进一步提高。对军地之间、不同行业部门频谱利用的统筹性和科学性相关基础研究还有待加强。二是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滞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难以适应新时期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地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体系建设有待完善。三是无线电管理技术手段能力有限。无线电监测网的监测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四是社会守法用频意识缺位。社会上无线电知识普及不够,无线电频谱资源和无线电安全意识较为薄弱,宣传工作仍需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