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全面清理公路收费 违规收费“既往也咎”

2011年06月15日11:0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收费 收费年限 收费人员 公路事业 公路通行费 公路交通 收费行为 计重收费

公路违规收费“既往也咎”

专项清理工作对在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建成的收费公路进行全面规范,“既往也咎”。对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收费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站间距和收费期限在今年年底前全部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目前,广东佛山三水大桥收费站、广深高速、京石高速等一批收费公路都属于通车于2004年之前的收费公路。过去,按照法律效力不能追溯既往的原则,无法对其“超期”收费进行纠正。而在此次专项工作中,这批“老大难”收费站将成为工作重点。

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标准。主要是对收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的收费公路,要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要完善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运输车辆缴费负担有所减轻。这其中备受关注的就是盈利水平颇高的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将何去何从。

对未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对各地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彻底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目前,广州市《年票制试行办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中对“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规定,就与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一致。

“在此基础上,还将研究制定加强收费公路管理、降低收费标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冯正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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