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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许可证书的验收与保管
第十八条发证机构对许可证书按保密文件规定,实行专人、专柜、专库统一保管。
第十九条发证机构须在收到许可证书当日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按货运单数量认真清点无误后予以签收,并填写《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签收单》(一式三份,见附表二),签收单应于次日寄送发运单位和许可证局,签收单须存档三年。
第二十条发证机构在验收许可证书时,如果发现有单证不符、包装损坏和许可证书缺失等情况,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检验记录,由验收人员及主要领导签字后连同检验记录报许可证局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证机构在验收许可证书后,应将检验无误的证书及时存入专用库房,并按证书的种类、箱号、流水号分类整理,有序存放,同时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接收登记。
第二十二条存放许可证书的库房须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设施。库房、专柜的钥匙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库房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第五章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发证机构应建立各类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构许可证书保管人员与许可证书领用人员原则上应分设。
第二十五条领取许可证书时,保管人员和领用人员应同时在场对许可证书逐一清点,并填写《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进出库台账登记表》(见附表三,简称登记表),经保管人员和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登记表应由许可证书保管人员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六条领取许可证书时,如发现有缺号、错号、纸张缺页、流水号不连续、无防伪标记等印制错误,应立即封箱,报告主要领导,并对检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由保管人员及主要领导签字后,连同该箱许可证书一同上报许可证局处理。
第二十七条发证机构在启用各类许可证书时,须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使用登记。
第二十八条对因印制错误退回的许可证书,由许可证局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对库存期间因火烧、水浸、蛀蚀等造成许可证书损毁的,发证机构应立即书面上报许可证局,并将受损证书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对打印错误和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后仍未领取的许可证书,发证机构应予撤销,并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在保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证,发证机构须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废证登记。
第六章许可证书的调剂与遗失处理
第三十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特办之间不得擅自相互借用各类许可证书。特殊情况下,发证机构间确需临时借用许可证书,须由申请使用方向许可证局提出书面申请,许可证局审核并协商双方同意后统一安排调剂,并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登记调剂信息。
第三十一条同一商务主管部门下属的延伸打印终端间的许可证书调剂由该商务主管部门自主安排,并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登记。
第三十二条许可证书在库存、运输、保管、使用过程中发生遗失,相关部门均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许可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