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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强拆”与“先拆后补”基本得以解决
原拆迁条例赋予政府管理部门甚至拆迁人强制拆迁的权力。它在其第17条第1款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这一点留下了巨大的社会问题。由政府甚至由拆迁人主导的强制拆迁后来导致很多社会惨剧发生,这个条款因此成为了社会共愤的目标。
征求意见稿终止了政府的强制拆迁权利。它在第25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接着,它又在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有一种社会观点认为,即使是法院也不可以最后决定强制拆迁。这一观点我认为不应该采纳,因为从我国社会发展和城市改造的实际情况看,不能认为所有的拒绝拆迁的理由都是成立的;而我国的宪法体制中,法院作为一种最终的裁判机构在这个问题上作出最后的判断,也是其正当的职权。
与政府强拆这个问题相关,同样深受社会批评的“先拆迁、后补偿”的问题,这一次在征求意见稿中也得到了解决。征求意见稿第25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依据这个规则,“先拆迁、后补偿”已经被废止,这一点对于保护民众基本权利意义很大。
不足之处和进一步修订的建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对民权保护问题做出了很多的努力,这些应该充分肯定并且积极地解读。但是这个征求意见稿还有一些问题。我认为最应该注意的有两点:
1.从目前的立法名目看,该条例似乎只是解决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问题,那么民众的土地权利问题如何解决?
不论是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还是按照现实生活的常识,被拆迁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实才是一项根本的权利,房屋在法律上只是土地的从物。如果不解决土地权利问题,拆迁中还必然会有很多重大的制度问题没有解决。因此我建议征求意见稿在这一方面应该作出更加积极的修改。
2.对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定权,应该更加清楚地加以规定。
目前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民众的这些权利,但是,民众在哪个环节上行使这些权利的规则大多数还是不清楚。比如有关听证会的规定,就很不清楚。另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程序规则和法律后果也不清楚。现实生活中,虽然有一些事务举办了听证会,可是因为其程序不当,后果却不理想。这些问题,也希望能够作出进一步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