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全文)

2010年11月22日08:5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通胀 价格总水平 保障群众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冷链物流 稳定市场 价格指数 价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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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财政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增加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生食堂补贴,各大中专院校要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切实安排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的生活。

七、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各地区要根据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

八、继续落实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

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对各级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九、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

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把握好政府管理价格的调整时机、节奏和力度,对已经确定的调价方案,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审慎出台。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十、规范农产品经营和深加工秩序

整顿主要农产品收购秩序,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落实经营者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监管;取缔无证照收购加工棉花的行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玉米深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关停违规建设的玉米深加工企业。

十一、加强农产品期货和电子交易市场监管

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规则,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抑制过度投机。研究制定规范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清理整顿电子交易市场,取缔非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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