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法草案扩大征税范围 排量超1.6升提高税额

2010年10月27日08:4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车船税 征税范围 税负公平 草案规定 乘用车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适用税额 谢旭人 计税依据 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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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量超1.6升提高税额

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应有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的政策导向,草案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

一是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58%左右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二是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9%左右的排气量为1.6升至2.5升的中等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三是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的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此外,草案对载客9人以上的商用客车的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货车仍维持现行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的税额幅度不变。为支持发展汽车甩挂运输,对挂车由现行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

对于船舶,草案仍维持现行每净吨3元至6元的税额幅度不变。

草案还规定,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按国务院的规定加收车船税。

谢旭人介绍说,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对游艇的具体适用税额还需进一步研究论证,草案规定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增加了3项税收优惠

草案除保留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3项税收优惠。

草案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免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免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

征管收管进一步强化

“机动车辆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谢旭人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管理的机构比较健全,制度和手段措施比较严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船税的征收给予适当协助,对于提高征收效果,防止税源流失,具有重要作用。

据此,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车辆,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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