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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主任肖鸣政认为,初次分配以促进提高效率为主,适当拉开差距,但要保证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存。第二次分配以公平为原则,通过调节税收,如征收遗产税、房地产税来平衡差距。对高收入群体征收个人所得税,或鼓励他们多为社会捐赠,而对于低收入群体,可予以政府补贴、福利等保障性政策倾斜,通过对富人征税和向穷人补贴来达到均衡目标。
关于收入分配均衡化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副部长贡森提出了这样的看法:“国家过度保障可能窒息地方、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自我努力,就会导致依赖心理甚至‘养懒汉’。因此,基本保障需要精心设计、认真组织。”
据贡森分析,按照库兹涅茨对收入差距变动的分析框架,我国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有一个相同点,即工业化和城市化在初期导致和加剧了收入分配问题;同时我国有两个主要不同点,一是没有遗产税和完善的资本税,以减弱富人的资本积累速度,二是民主政治体制还在建设完善中,还难以保证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利益平衡。因此,在我国特定的经济和政治条件下,要扭转初次分配中劳动份额下降和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关键在于中长期保持经济快速增长、加快二元经济向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转移过程,以及建立健全税收和政治制度。既不能听任“完全的自由市场”自动修复,也不能寄希望于政府直接干预市场的初次分配。
蔡志洲认为,在初次分配中,提高职工工资,势必增加投资者特别是企业的成本,如果工资涨幅太大,会影响企业投资积极性,有些企业主甚至可能撤出投资。因此,收入分配调整一定要把握好度,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原则上是逐步改善,首先增加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慢慢来,步子不要迈得太快。
国民收入与GDP保持同步
蔡志洲对“十二五”规划关于收入分配调整的目标作了这样的预期:“国民收入与GDP增长速度基本保持同步,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要快于城市居民,低收入人群有基本保障,居民收入在增长,收入差距在缩小,到了‘十三五’基本上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余斌认为,“十二五”期间调整收入分配可以从初次分配、二次分配以及政府支出结构三个环节入手,并通过多种可选择的途径来实施。初次分配环节,可选择减少企业营业盈余和政府生产税净额,相应增加劳动者报酬和居民财产性收入,调整不同部门和不同产业间不合理的劳动者报酬。二次分配可扩展社会保障范围,适当提高企业,特别是政府负担的水平;减少政府向国有企业的资本转移,增加向居民的经常转移;调整非生产税税制,增加对居民的直接货币性补贴。政府支出调整环节,主要是增加政府消费中的实物转移,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林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