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下发《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依照新目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落实。
据记者查询该目录,利用共生、伴生矿产资源,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等生产的铁、砖、再生水、酒精、肥料等产品,满足相应标准,都可享受税收优惠。
再生资源也是重要的一大类,企业使用包括废旧电池、废塑料、废旧轮胎这些再生资源,重新再利用所生产的产品,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也可获得技术优惠。
该新标准已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今年起实施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实施条例明确,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通过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以此达到促进环保的目的。如唐山出台的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等取得经营性收入,还可免征3年所得税。
据记者昨日咨询税务机关,现在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相比较此前的全免,优惠力度略有降低,但是旧法规定了最长5年的期限,新法认定享受期为无限期,从时间上使得优惠更有助企业关注环保。(记者胡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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