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提高为2000元/月,之前这一标准则为16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