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条例为什么要规定调查评估?规定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调查评估,是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其科学性、准确性,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因此,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
条例对调查评估重点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范调查评估的内容。条例规定,地震灾害调查评估不仅要对人员伤亡、房屋和设施的受损程度和数量进行调查评估,也要对需要安置救助的人员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设施等进行调查评估,尤其是考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需要,明确规定要对环境污染、生态损害、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以及地质灾害和地震次生灾害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二是,建立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对地震资料的收集提出明确要求。条例规定,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首先应当做到科学规划。条例在恢复重建规划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恢复重建规划,是实施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为了保障恢复重建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恢复重建规划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主体。条例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是,明确规划编制的原则。条例规定,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三是,提出规划编制的要求。条例规定,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使用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依据经复核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作出安排。
四是,明确规划编制的程序。条例规定,编制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对重大事项组织专题论证。国务院批准的规划,应当及时公布。
五是,强调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考虑到灾区重建的特殊性,草案进一步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问:实施恢复重建,关系到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切身利益。为了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落到实处,切实为地震灾区受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首要的问题是要明确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条例对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同时,条例还对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如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等。
问:对地震废墟现场进行必要的清理保护,是恢复重建的前提。条例对地震废墟现场清理保护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确立地震灾害现场清理保护的原则。条例规定,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二是,强化对地震遗址遗迹、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的保护。条例规定,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清理,要首先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同时,条例还对地震灾害现场清理过程中可移动文物等的抢救、整理、登记和保管作了明确规定。
三是,突出人文关怀、对少数民族传统习惯的尊重和财产权益的保障。条例规定,对地震灾害现场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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