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策建议
1.大力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尽快缓解价格上涨压力
首先,继续加大对重点产品与主导产业财政补贴力度。在短期内应扩大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其他紧缺商品生产环节的补贴额度;同时对农资产品生产按比例给予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降低农资产品出厂价格;扩大食用油、猪肉等食品类产品进口的财政支出,加大国内短缺产品市场供给;放宽对能源类、燃料动力类及初级产品生产企业的补贴额度。由于近期内资源能源类产品价格不会出现大幅调整,可以增加对电力、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行业重点企业与大型企业的财政补贴数额。其次,通过税收优惠增强大型企业实力。鼓励优势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对于企业因此而进行的投资或发生的费用实施税收减免。对于此类企业应用于研发、技改方面的投入,可考虑按一定比例进行税收减免或抵扣。再次,进一步调整进出口领域财税政策。通过财政补贴与提高出口退税率等方式,支持自主品牌产品与高技术附加值产品出口;全面取消“两高一资”产品出口优惠,提高出口关税水平;对于进口先进技术设备、节能环保设施、关键零部件和重要原材料的企业实施税收减免政策;降低初级产品、食品、农资产品进口关税水平。
2.货币政策坚持从紧取向,加强与财政等政策统筹协调
首先,从紧货币政策需要加大数量型调控力度,控制好货币信贷的“闸门”。在目前信贷市场没有完全市场化,信贷需求对利率的敏感程度不高,需要加强信贷控制。要继续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和央行票据手段,对冲由于外汇储备增加带来的基础货币投放。对冲的规模,取决于外汇储备和货币供应量的增加速度。其次,在从紧的政策基调不变的前提下,对于地震灾区执行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除了已实施的暂缓提高灾区的存款准备金率以外,还可以考虑对于灾区实行特别贷款的额度、利率优惠、贴息等方面的政策。再次,在农产品价格持续上涨的条件下,对农村金融市场给予特殊政策安排。可以考虑不再提高粮食主产区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比率,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比例甚至可以降低。同时,考虑给涉农金融机构以特殊权限,可以灵活调整信贷规模,以支持农业生产。第四,采取各级财政共同贴息的办法,支持农机、化肥、农药等行业的企业获得信贷资金,扩大生产规模。最后,可以考虑建立制度化的金融救灾机制,加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配合力度。对金融机构因灾发放的贷款,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适当减免金融机构用于支持抗灾贷款的税收,及时核销金融机构因灾害形成的不良贷款等。
3.把握时机,适时适度对资源性产品价格进行调整
长期以来,政府对资源定价的干预使得资源价格不能及时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及市场供求关系,造成了资源价格整体上偏低的局面。资源性产品价格低估能降低居民的生活成本,降低企业的投资和生产成本,但也导致了资源消耗过快,污染排放严重,不利于节能减排。生产和投资成本低估还诱导投资与出口的不合理增长,加剧了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的不平衡。因此,对价格扭曲比较严重的资源性产品适时适度进行调价,有序推进资源性产品定价机制的市场化改革,使资源性产品价格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成本,从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已十分迫切。
当前,我国物价形势比较严峻,必须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成品油、天然气、电力等产品调价。但是,当物价涨幅缓和以后,应对扭曲比较严重的资源性产品进行适度调价。尤其是在原油价格、煤炭价格、天然气原气价格高位运行时,可对成品油、电价、工业及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进行一定调整,将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强化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节约能源意识,以调动各方积极性,保障产品供给。在调价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机制,将实际影响降到最低。
4.灾后重建更需关注经济合理布局
当前抗震救灾的重心正在转向灾后重建,重建过程应高度关注生产力的合理布局。首先,应鼓励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口向经济发达地区转移,既有利于经济发达地区有充足的劳动力的供应,也有利于不同地区的人口规模与其经济活动规模相适应,平衡不同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其次,鼓励和引导经济发达地区的资金、技术和生产能力有序地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再次,通过对国民收入再分配进行调节,使各个地区的城乡居民都能够均等地享受到与现阶段我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等基本的公共服务。最后,在布局生产能力时不能仅仅考虑人力、土地等要素成本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当地环境、地质状况等因素也必须纳入考虑。从政府方面来讲,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之时应更多一些思考和选择,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各项情况,选择适当的产业,免贻后患。(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撰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