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批示精神,记者近日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局开发监督处、自然保护处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就群众来信反映的“不法小水电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赶赴灵川县青狮潭镇龙岭村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调查,龙岭水电站是未取得环保审批而建的违法招商项目。
占用林地,破坏生态
群众举报的拟建水电站为广西灵川县龙岭水电站,拟建于灵川县青狮潭乡东源村委播基塘村至门埠村之间的东江河上,上游一级电站坝址设计在播基塘村下游沙滩口窄处;二级电站坝址设计在龙岭村对面河溪洲窄处。水电站运营后,将导致各引水坝下游约200米河道水量减少。电站设计装机容量2×1000千瓦,属小型无调节径流式梯级电站,工程投资700万元,建设工期约12个月。
据了解,一级电站未动工建设,二级电站于2005年8月开工建设,不久因资金问题停工;2006年10月再次开工建设;2007年5月施工期间发生事故,灵川县成立联合调查组调查处理,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项目建设。灵川县环保局对其下达停工通知,要求“未取得有关环评审批手续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2008年3月13日,记者与有关调查人员来到该水电站现场勘查,二级电站引水涵洞已开挖约500米长,并在龙岭村河边建成3层办公楼一栋,发电厂房场地已经开挖,河边已砌成两段长约10来米的防洪堤,工程的少量弃石堆放在河边。项目现场没有施工机械,也无人员施工,还处于停工状态。
据了解,2003年10月24日,灵川县水利电力局批复该电站的建设申请;2004年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2007年8月分别取得桂林市水利局对该电站初步设计的批复及县水利局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目前已经办理了地质勘探报告、水利部门取水证明、电力上网许可等,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并在县发改委进行了备案。
把关不严,项目过关
在调查中发现,林业部门把关不严,有违规办理公文行为。据县林业局提供的资料表明,电站建设办公楼、发电厂房已占用的林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租用林场林地堆放废石料占用林地面积约800平方米,占用的林地属国家重点公益林地。2005年8月项目开工建设时,由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了林地用途,县林业局对其进行了处罚,罚款7000元,并下达了限期办理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通知;但据林业部门人员反映,截至目前,该电站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而记者调查中却拿到2007年2月灵川县林业局给该水电站出的证明,证明“灵川九屋龙岭水电站向我们申请用林地一事,于2005年8月15日办用地手续,并与山林原主签订了协议无纠纷”。并同时证明“该电站通过水坝和隧道,没有砍伐竹木,保护原有森林,实属青狮潭与龙胜交界尾水,不属水源保护区”。而变更林地使用手续,县级林业部门是无权办理的,只有省(自治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权办理。
在调查中记者了解到,龙岭水电站位于广西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该保护区建立于1982年,是广西桂林漓江重要的水源涵养林区之一。保护区有管理机构,也有公安派出所。目前该自然保护区已经编制功能规划,但尚未通过评审,根据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未编制功能规划的自然保护区均按照核心区、缓冲区来管理,不允许在保护区内进行任何项目建设。但县林业部门出示的证明文件中说“不属水源保护区”,也未说明是不是自然保护区;林业部门有关人员接受调查采访时,调查人员提出“水电站是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时,林业局的同志以没有与村民签订管护协议为由,不认可有自然保护区。
未经环评,违法开工
龙岭水电站是未取得环保审批而先建的违法项目。2005年11月25日,桂林市环保局去函建设单位,要求该电站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报市环保局审批(注:按照广西2003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暂行规定,该项目环评审批权在市级环保局;2006年6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明确水电站项目环评文件由省级环保局审批)。2006年5月,该项目业主委托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006年12月26日,桂林市环保局对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提交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确认的函》进行批复,批准了该所提出的“桂林灵川青狮潭镇东江龙岭水电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业主于2007年初将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评估单位,结果因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无水利、水电行业资质被退回,不予受理。在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批准前,业主于2005年8月违法开工建设。 (黄松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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