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对外发布了中国第一部《煤炭产业政策》。政策明确提出,我国将建设神东、晋北、晋中、晋东、陕北、黄陇(华亭)、鲁西、两淮、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以提高煤炭的持续、稳定供给能力。
“这是首个专门针对煤炭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主要是对煤炭行业中长期发展进行规划和指导。”一位权威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煤炭产业政策》是依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煤炭发展实际制定的。上述权威人士表示,相比其他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此次在提高煤炭行业准入门槛、规范煤炭资源开采秩序上都作出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
政策提出,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介绍说,煤炭资源的开采、利用必须合理、有序,必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按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等。稳定东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中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快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和适度开发。
对于神东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原则上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推进煤炭、煤层气等资源的协调开发和基础设施的高效利用。按照资源禀赋、运输、水资源等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在大型整装煤田和资源富集地区优先建设大型和特大型现代化煤矿。
根据《煤炭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建设坑口电站,优先发展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鼓励在中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
对于煤化工项目,《煤炭产业政策》也作出明确规定:在水资源充足、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适度发展煤化工,限制在煤炭调入区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化工,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化工。
此外,《煤炭产业政策》在产业准入方面,设定新建、改扩建煤矿最低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对煤矿资源回收率提出规定性要求;在产业组织方面,提出鼓励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中小型煤矿整合改造,引导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业内人士表示,“此次产业政策无疑提高了煤炭行业的准入门槛。”
据了解,此次《煤炭产业政策》包括10章,共50条,分别从发展目标、产业布局、产业准入、产业组织、产业技术、安全生产、贸易与运输、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保障措施等方面,明确了鼓励性、限制性和禁止性政策,提出了煤炭工业发展目标和实现目标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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