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温家宝就中欧关系发展提出五点建议 -沪指收盘4803点创新低 08年A股十大预测:波动区间4500-6000点 -发改委首次鼓励国有炼油厂和民营炼厂合作 08年煤炭仍将涨价 -经济适用房新规有望近日浮出水面 揭露地价房价集体疯狂的背后 -环保投入预算底线要超过GDP1.35% 环保产业将成新兴支柱产业 -2成北大本科毕业生月薪过万 上市公司高管薪水榜:金融地产最高 -财政部:股改限售股会计处理有规定 个性版航意险12月待批上市 -07-08人类发展报告发布 将贫困人口放在应对气候变化首位 -中石油入指7天拖累沪指204点 警惕“结构性熊市” 回避某些股票 -发改委:对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敞开供应成品油 "油荒"将告一段落
制售假劣药品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公布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11 月 29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8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办理制售假劣药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这份征求意见稿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旨在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意见和建议征求截止日期是2007年12月15日。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办理制售假劣药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出具证明,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其他化学成分而含有,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四)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可能贻误诊治的。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二)未标明药品成份,或者捏造药品成份名称,无法检验的;

(三)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四)以孕产妇、婴幼儿或者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五)属于注射剂药品的。

第一款规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的名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二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三条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第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尚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生产、销售劣药,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合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购买、储存、使用,符合本解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购买、储存、使用,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用于生产药品而提供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辅料的,根据案情,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材料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八条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假劣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必备的药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 对于制售假劣药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制售假劣药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制售假劣药构成犯罪的;

(二)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所称“假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所称“劣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相关文章:
国家药监局:制售假药致人死亡最高可判处死刑
北京查获假劣药300余种 五一医院违法制售假药
四川一民营研究所涉嫌制造假药 上百家医院购买
"齐二药"假药案开庭 制假链条暴露药品监管漏洞
黑龙江假药案新进展 397人被查实注射过假疫苗
齐二药假药生产黑幕 厂方花10万购买质量管理认证
法规缺失致医药代表卖假药几近失控 需立法支持
黑龙江重特大假药案确认10个品种16个批次假药
图片新闻:
国家环保总局:不建污水处理厂省领导要离职
重庆拟建超七星级酒店 深圳财团欲投资100亿元(组图)
更多 >>

观察与思考
2008年公务员考试资讯大全/ 考研资讯大全
· 中国“嫦娥一号”探月
· 中国减灾救灾行动
更多>>
中国发展报告
中国农业发展报告/ 全国农业统计报告/ 农业投资政策及项目
· 中国企业国际化战略报告2007蓝皮书
· 中国工业化进程报告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