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月14日从甘肃省商务厅获悉,自去年2月6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倾销调查,今年2月5日,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并决定从2月6日起对上述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至此,这起由甘肃省定西淀粉企业率先发起的国内第一起涉农产品反倾销案获得最终胜利。
甘肃企业参与国内7企业联合发起
据悉,此次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是由定西市甘肃兴达淀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等4省区7家企业联合发起,全国另10家企业牗包括甘肃腾胜农产品集团、甘肃祁连雪淀粉工贸公司牘支持反倾销案。从2006年2月立案调查,同年8月18日商务部初裁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并规定进口经营者在进口欧盟马铃薯淀粉时,根据裁决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我国海关提供倾销幅度35%-57.1%的保证金。
初裁公布后国内市场恢复购销两旺
甘肃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去年8月18日初裁公布后,国内马铃薯销售市场价格开始回升,国外马铃薯产品低价大量进口势头得到遏制。甘肃省企业甘肃腾胜农产品集团和甘肃祁连雪公司的原库存产品全部销完,新生产淀粉供不应求,市场又出现了购销两旺的景象。值得一提的是,甘肃省定西精淀粉已在天津、山东、上海、广州、浙江等地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并成为天津“康师傅”最大的淀粉供应商。去年10月中旬,甘肃省仅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淀粉加工企业就与外地客商签订了1.5万吨、总价值5600万元的精淀粉购销合同。
终裁认定欧盟淀粉存在倾销
初裁认定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几家欧盟企业的应诉申请进行了进一步调查,于2007年2月5日作出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月6日起全面开征反倾销税
根据相关规定,自2007年2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同时规定,对自2006年8月18日初裁起到终裁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则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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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此次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的欧盟产品为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相关欧盟企业具体征收税率如下:
1.荷兰艾维贝公司(A VEBEU. A.):18%;
2.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A vebe Kartoffelstarkefabrik Prig nitz / Wendland Gmb H ):18%;
3.法国罗盖特公司(R OQUETTE FRERES):17%;
4.其他欧盟公司(AII OTH ERS ):35%。 (兰州晨报 记者 崔雪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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