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措施
"十一五"时期,将采取以下措施,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全面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一)增加投入,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物质保障能力。
1.进一步建立健全稳定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争取政府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以上各级政府普遍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基本建立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的经费转移支付制度,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不断拓宽社会捐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2.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保证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夯实基础,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组织建设能力。
1.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应覆盖满足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的全部县(市、区);在距离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较远的地方,根据需要依托乡镇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方便基层困难群体申请法律援助。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一般为3人以上,其中法律专业人员一般达到2/3。法律援助机构拥有必要的业务经费和办公设施,比较健全的工作规范和制度,能够依法履行职能。经济发达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实现办公自动化,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效率。
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严把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入门关,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严格监督管理。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培训教育计划和西部法律援助人员培训扶持计划;加强法律援助培训基地建设;建立法律援助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培训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参加律师协会每年组织的集中培训,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培训课程中增设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举办的培训中吸收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加。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奖惩激励机制。制定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表彰奖励办法;司法部定期表彰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关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各地根据情况按年度对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探索建立法律援助人员惩戒机制,加大对违法违纪的法律援助人员的惩处力度,保持队伍的健康发展。
(三)着眼规范,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管理能力。
1.健全完善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体系。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制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援助对象标准和范围、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经费管理、办案规程、服务标准、质量监控以及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等进行规范,形成以《法律援助条例》为核心,部、省及市县法律援助规范相配套的层次清晰、体系完备、内容全面的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体系。
2.完善法律援助工作与相关工作的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刑事、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协调机制、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
3.积极推动法律援助立法工作。加强调研论证,力争适时将法律援助立法工作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或修订法律援助地方法规和规章,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全面深入地向前发展。
4.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的需求,了解掌握各地执行法律援助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履行职能的情况、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以及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情况,研究法律援助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问题,不断探索出适合国情社情民情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模式,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和前瞻性,使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始终与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相契合。
(四)立足服务,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提供能力。
1.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采取措施畅通申请渠道,保证公民以简便可行的方式就近到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站点申请法律援助,探索由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接待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网上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建立并实施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法律援助审查的科学性和公平性。探索建立公民被拒绝提供法律援助的救济渠道。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和机制。建立异地协作办案机制。探索建立指导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机制。探索多层次服务方式。进一步完善对律师等办案人员的办案补贴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法律援助案件归档管理制度和业务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2.多方调动法律援助人力资源。要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法律援助提供者的作用。研究解决律师资源丰富的大中城市律师普遍公平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问题。研究解决律师资源稀少的地方有效调配资源问题。探索值班律师制度。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支持和鼓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愿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广泛调动社会团体、高等法律院校等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继续实施法律援助志愿者西部计划,缓解西部地区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压力。
3.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加大办案力度。采取措施,保证满足符合法定条件的困难公民的法律援助需求,同时,按照服务大局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对农民工、农民及其他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办理好群体性、敏感性法律援助案件,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4.初步建立可操作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控体系。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公布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质量投诉监督制度,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体系,逐步完善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五)加强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能力。
1.向公众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在全社会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法律援助制度;通过举办咨询、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途径,让公众了解法律援助有关知识;深入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常识的宣传,让基层群众知晓法律援助;组织对西部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报道,让社会公众了解并支持西部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大型公益宣传活动,扩大宣传效果。
2.向社会各界宣传。利用各种渠道,结合工作需要,加大向社会各界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加深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增加支持配合的积极性,形成党政领导关心重视、政府部门理解支持、社会各界积极配合的良好局面。
3.加强对外宣传。积极参与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吸收借鉴各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有益经验的同时,宣传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成就,树立我国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
4.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宣传工作长效机制。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服务为民的宗旨,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善于策划、广泛传播、简约生动、持之以恒的工作方法,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本规划与《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十一五"时期规划纲要》相衔接。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方案,加强统筹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司 法 部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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