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设置“话费有效期”是否违约

2011年04月11日15:1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有效期 移动公司 移动神州行 移动营业厅 移动用户 移动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合同法 霸王条款 电信条例

能否这样设置“有效期”

被告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代理律师则举出了相关案件的判例,如2009年北京老人朱福祥起诉北京移动公司两年、终遭驳回裁定。当时法庭驳回的理由是“原告诉求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同时,律师还以“行业惯例”和《电信条例》中相关规定,认为“设置话费有效期”是合法的。

“难道‘行业惯例’可以凌驾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之上吗?这让我想起手机‘双向收费’等规定的废止。”王童瑶说,“交易习惯、行业惯例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话费有效期的设置违反法律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原则,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强制消费。”

被告律师还以相关法律为依据,认为手机号码是“国家有限资源”,消费者长期占有造成资源浪费。但王童瑶认为:“号码的归属国有与本案的合同纠纷、‘有效期’规定的废止并无关联。”

“有效期的设置,无论是在合同签订之前,还是在签订之后,都是不合理的。我方当事人办理的套餐已设有月最低消费,再设置话费有效期,是对消费者的双重限制,其目的已经不是解决号码资源紧张,而是为了强制我方当事人消费,谋取更多的利益。”王童瑶说。

同时,原告认为,移动公司不能以“运营成本”为理由,单方面设置话费有效期,违反合同约定,侵犯消费者方的合法利益。“况且,移动公司成本的运营问题与合同违约没有关联性,是否需要通过对我方当事人的号码设置话费有效期而弥补成本,应该在合同订立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王童瑶说。

在第一次开庭中,原告上呈法院的《业务受理单》证明原告与被告建立了合同关系等相关证据,法庭予以认定为有效证据。法庭认为被告律师所举出作为证据的他人发票、相关判例“与办案不具有关联性”,当庭未予以认可。对于法官提出的法庭调解建议,因原告坚持废止“有效期”与被告意见无法统一,而无法达成调解。

“我不仅仅是要讨回卡里的十几块钱,更重要的是要维护我自己和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我们挑战移动公司的这个规定,因为它是不符合消费者利益的,不符合公正、公平原则的。”刘超捷说。

由于移动公司方面证据缺乏,被告代理人向法庭申请了“延期举证”,审判长同意被告在5日内举证,该案延期审理。目前此案仍未再次开庭,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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