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第六条 出质人的义务
6.1质物(或质押的权力价值)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6.2出质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质物(或质押的权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6.3 质物(或质押的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出质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
6.4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5 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6.6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出质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出质人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7.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或融资款本金及利息;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或出质的权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2出质人未按第6.1条约定另行提供担保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或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应将所得价款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该账户中的款项直接受偿。
第八条 保证条款
8.1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出质人未按第3.1条约定将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
(2)出质人在第五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出质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8.2质押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力到期日,有效期最长为一年,以多份质押权力进行质押的以到期日最近的质押权力确定质押期限。质押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票面价值的90%。
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一年止。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