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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继1982-1983年改革、1987-1988年改革、1993-1996年改革之后进行的第四次机构改革。这次机构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政企分开、依法行政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体系为目标。
从1998年开始,国务院机构改革首先进行。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改革的重点是调整和撤消那些直接管理经济的专业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管部门。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有的40个减少到29个。
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也进行相应的调整与改革。并且加强了行政组织和立法。与此同时,中央各部门和其它国家机关及群众团体的机构改革陆续展开。随后,各级地方政府也进行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
全国省级政府机构由平均55个减为40个,平均精简20%左右;省级政府人员编制平均精简47%;市、地级政府机构由平均45个减为35个;县级政府机构由平均28个减为18个。
这次机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至2003年6月,经过机构改革,全国各级党政群机关共精简行政编制115万名,市县乡政府清退超编人员43万人。干部队伍结构得以趋向合理。(陈述张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