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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对外开放的决策后,中央决定把突破口选在靠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广东和福建两省,建立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四个经济特区。建立特区经历了一个不平凡的过程。1979年7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对广东、福建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1980年5月,又决定在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的厦门各划出一块区域,试办经济特区(开始叫出口特区)。同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正式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在粤、闽四市设立经济特区的建议,同时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完成了设立经济特区的立法程序。
概括起来,经济特区实行的特殊经济政策和管理体制有如下几方面:一是建设资金以引进外资为主,所有制结构为多种形式共存,产业结构以工业为主,产品以出口外销为主。二是特区的经济活动,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以市场调节为主。三是管理体制有更大的自主权,在投资项目审批、外贸、企业经营等方面都给予优惠待遇。四是对来特区投资的外商,在税收、土地使用、出入境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和灵活措施。
经济特区处在中国对外开放战略格局中的前哨阵地,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场。特区的设立为国内的进一步改革和开放、扩大对外经济交流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陈述张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