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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治进步与人民当家作主
经过民主改革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彻底摆脱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建立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各族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西藏的民主制度不断健全,民主形式日益丰富,有序政治参与渠道不断扩大。
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中国,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此在西藏正式确立。在西藏,自治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自治区重大事项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条例、决议、决定。通过各级人大代表,西藏各族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地区事务的权利。在今天的西藏,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西藏各族人民直接选举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些代表又选举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西藏的门巴、珞巴等人口较少民族在全国人大及西藏各级人大中均有自己的代表。在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四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参选率不断提高。在2012年四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参选率达94%以上。
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大代表始终在全区各级人大代表中占有绝对多数。2012年经过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的34244名四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31901名,占93%以上,门巴族、珞巴族、纳西族、回族、壮族等均有自己的代表。目前,在全国人大代表中,西藏自治区有20名代表,其中12名为藏族公民,门巴族、珞巴族公民各1名。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44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25名,常委会主任、副主任14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8名。妇女的社会地位明显提高。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5.4%,各级政府公务员中妇女占34.49%。
建立了政治协商制度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1959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西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召开,宣告政协西藏委员会成立。从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西藏确立,为西藏各阶层、各界人士都能在政治生活中充分表达意见和发挥作用提供了保障。西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通过人民政协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西藏自治区政协广泛吸收西藏各界、各族人士参加,注重和体现委员人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各级政协委员广泛团结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深入调查研究、建言献策,是推进西藏建设的重要力量,为促进西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目前,西藏共有全国政协委员29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26名。2008年至2012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共收到提案1507件,并已全部办复。
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西藏各族人民除了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普遍性的政治权利,还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特殊性的政治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西藏自治区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包括立法权、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人事管理权、财政管理权和自主发展文化教育权等。
西藏自治区自1965年成立以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29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了适合西藏特点的实施办法。例如,西藏自治区分别于1981年和2004年制定变通条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分别降低两岁,并规定对执行变通条例之前已经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再如,在执行全国性法定假日的基础上,西藏自治区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西藏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在全区干部队伍中,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占70.53%,其中县乡两级领导班子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3.03%。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由藏族公民担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贯彻实施,使西藏各族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权利得到可靠的保障。
扩大了城乡基层民主
在中国,基层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有效形式,是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经过多年探索,西藏逐步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农牧区基层民主制度。在西藏,村民自治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结合,推动了基层民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了基层群众参政议政的权利,调动了基层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1959年7月5日,山南地区克松村的443位农民成立了西藏第一个农民协会,标志着西藏基层民主建设的开端。1993年,颁布《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全区村委会选举步入规范化轨道。目前,西藏9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并不断健全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为主体的民主管理制度和以村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现全覆盖,全区90%以上的村设立公开栏,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在西藏第七届村(居)委会换届中,有168.68万人进行选民登记,直接参加选举的选民有149.52万人,参选民众踊跃投票,参选率达到88.7%,共选出村(居)委会成员26335人。城市基层民主政治不断完善。西藏192个城市社区全部建立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社区居民自治有充分的组织保证。
新型民族关系得到确立和巩固
西藏自治区以藏族为主体,有藏族、汉族、回族、门巴族、珞巴族、纳西族以及夏尔巴人、僜人等40多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西藏各民族共同开发了西藏高原,共同缔造了西藏历史,成为中华民族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确立并实施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基本内容的民族政策。和平解放60多年来,国家的民族政策在西藏全面贯彻落实,既消除了导致民族不平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因素,也消除了西藏地方的阶级差别和人身依附关系,各民族间建立起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下,西藏与全国、藏族与其他民族以及西藏自治区内部的自主性人口流动更趋频繁,各民族之间相互往来、相互包容、相互融合成为民族关系的主流。在各民族公民到西藏经商、务工、交流、朝佛、旅游的同时,大量藏族公民从西藏以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的藏族聚居区涌入内地大城市经商、务工、求学、谋职、交流、旅游。根据中国藏学研究中心2011年开展的内地藏族流动人口课题研究,目前在北京、上海、成都、广州、西宁、兰州、昆明等中国大城市,都有为数不等的藏族人口流动或者定居生活。其中,成都市区有户籍藏族人口3万多人,无户籍常住性藏族流动人口在15万至20万之间,在成都市多个县市区已经形成了数个藏族聚居区。西藏自治区政府大力推进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每年9月集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每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