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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其他条件。
1. 产业化环境建设。申报高新区和基地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国家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内的服务机构。申报科技中介机构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企业国际化发展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2. 产业化示范。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地方科技部门重点支持的企业或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科技兴贸示范项目的单位,应是地方科技部门重点支持的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产品已出口且出口规模不超过500万美元。
3. 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单位应在经批准开展试点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内。
4. 科技服务体系。申报单位应在经批准开展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试点地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原则上应是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企业国际化发展机构以及相关金融服务机构等。
三、申报组织
(一)面上项目。
1. 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通过地方科技厅(委、局)推荐申报。
2. 产业化示范项目由地方科技厅(委、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上报。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省(区、市)2013年度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的立项数120%。
3. 产业化环境建设、产业化示范项目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机构承担的,也可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申报。
4. 同一单位当年度只能申报一项面上项目。同一项目不得以相同或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科技部当年度其它政策引导类计划。
5. 正在承担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但尚未完成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面上项目。
(二)重大项目
1. 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被认定为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的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建议,组织编写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每个集群各推荐1个项目。省级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项目推荐,审核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并出具推荐函。
2. 科技服务体系项目。被认定为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试点的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建议,组织编写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每个单位各推荐1个项目。省级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项目推荐,审核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并出具推荐函。
四、支持方式
(一)面上项目。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择优给予国拨经费支持,省级科技部门和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给予经费匹配。项目实施期限为2—3年。产业化示范项目。以示范、引导为重点,科技部将与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合作,提供市场推广、培训、国际化、信息化、宣传等服务。项目实施期限为2—3年。
(二)重大项目。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子项目的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科技服务体系项目。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子项目的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
五、申报流程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采用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
(一)面上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申报材料。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科技部门受理并审查后,报送以下材料:项目报送函、面上项目汇总表、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地方推荐意见(请附在项目申请材料内)、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申报项目电子汇总数据。其中,报送函报高新司1份、火炬中心1份;其余材料报送火炬中心。
(二)重大项目。
1. 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在申报中心进行注册备案后登陆申报系统,按相应格式填写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报经省级科技部门审核后,将网上生成的推荐书打印1份(A4纸,均为正本),装订成册,并由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省级科技部门分别加盖公章。
2. 省级科技部门将正式推荐函和项目申报书、概算说明书纸质材料一并报送科技部。其中,推荐函报送高新司1份、火炬中心1份;项目申报书、概算说明书一式1份,报送火炬中心。
六、联系方式
(一)申报受理。科技部高新司:010-58881565、58881560 科技部火炬中心:010-88656150、88656155、88656159 材料报送地址。北京市三里河二区甲18号,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综合计划处(邮编:100045)。
(二)软件及网上申报咨询。科技部火炬中心电话:010-88656312 科技部信息中心010-88659000(中继线),51292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