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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实施《国家“十二五”科
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进一
步规范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
合基地”)是指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及其职能机构
认定,在承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
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国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
创新型企业和科技中介组织等机构载体,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
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不同
类型。
第三条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更为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
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提升我国国际科技合作
的质量和水平,发展“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
式,使国合基地成为国家在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影响
力等工作中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并对领域或地区国际科技合作的发
展产生引领和示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