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高温费就万事大吉? 有多少高温关怀被打折

2013年07月30日10:5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高温补贴 高温费 高温天气 高温条件 用人单位 高温作业 空调房 桑拿天

上海刷新140年高温纪录;江苏多地高温天数创50年最高纪录;杭州以40.4℃高温创下1951年以来最高纪录……我国多地进入“烧烤”状态,高温下劳动者权益保护,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焦点。记者走访发现,防暑降温规定在一些地方却形同虚设,高温补贴屡屡成为用人单位剥夺劳动者休息权的“挡箭牌”,而实际上,保护高温下劳动者的休息权远比发放高温费更重要。

“零投诉、零处罚”折射监管空白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然而,记者日前在合肥、北京、重庆、上海等地采访发现,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几乎忽视了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权利。对于明显忽视劳动者权益的现象,相关劳动部门接到的投诉却少之又少。

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孝民说,“零投诉、零处罚”折射出劳动者维权的弱势和政府监管的空白。一面是劳资双方博弈地位失衡,劳动者担心争高温费惹恼用人单位,主动放弃维权;另一面劳动部门坚持“不告不理”原则,只是公布投诉电话坐等举报,缺乏主动介入意识。

另一方面,记者采访发现,高温天气下,即使一部分企业落实了高温补助、《防暑降温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但是对劳动者高温下的休息权难以做到有效保护。

事实上,发了高温费,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高温意愿就得到了保障。高温补贴仅仅是《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中的一个要点,是用工单位对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实际上,高温下的休息权比高温补贴更重要。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对劳动者在高温下的工作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高温条件下,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或者改善工作环境,为劳动者尽可能提供一个凉爽舒适的工作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这两方面的监管。

而一些用人单位虽然不安排农民工在高温下工作,但农民工休息的住所,多半是简易的活动板房,这样的“泡沫房”不散热还吸热,里面温度往往比外面还高。一些建筑工人说:“工棚热得像蒸笼,床架热得像烙铁,这样的环境即使休息也是一种煎熬!”

“高强度的劳作,若再休息不好,工人们无疑在透支自己的健康。”海南省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代红说,即使这些单位落实了高温补贴,确保高温下工作不超时,但工人们休息不好,这些措施又能如何?从法律层面看,应当补上这个漏洞,确保农民工高温下的休息权。

相关专家表示,高温权益保护需要监管部门要彻底转变“衙门式”作风,走出“空调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劳动一线,察民情、问民意、护民权,走“群众路线”。

推迟上班不等于缩短劳动时间

有多少“高温关怀”被打折

今夏我国多地进入“烧烤”状态,记者近日走进街头巷尾、建筑工地等场所里的劳动者,倾听他们心目中的高温。

28日,北京迎来“桑拿天”,大部分地区日最高气温达到37℃。记者采访中发现,尽管热浪滚滚,户外仍有许多人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交通协管员王灏就是其中一员。16时许,记者在北京一繁华路口见到王灏时,他正耐心地给行人指路,还不时擦着汗。他头顶上的遮阳伞似乎不管用了,身上的制服被汗水湿透了。

33岁的王灏是13时30分开始执勤的。对于记者提出的高温下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他想了想说,单位也不怎么宣传,就是发了些防暑用品,“两三点钟最热时地面温度有40多度,按照国家规定,是不是应该缩短劳动时间?”

28日18时30分,在北京丰台区一建筑工地上,已经工作8个多小时的李大科准备下班了。“上午7点半到工地,11点半下班。”他说,由于高温原因,下午上班时间已从1点推迟到2点。在这个工地上,李大科主要负责搬运建筑石材,他和工友们在5层楼顶忙活,直接暴露在太阳下,一天下来得喝5斤水。“我就知道每天工资是140元,还有高温补贴吗?”他反问道。

28日,在安徽肥西县,供电公司接电话称,辖区内两台变压器出现故障,经“诊断”,一台需抢修,另一台要更换。从15时起,抢修工人杨忠和十几名队友不顾35℃以上的高温,辛勤地奋斗在抢修一线,一直忙到20时才算抢修好。

29日上午,在安徽合肥市,环卫工人孙家利正在大街上捡拾垃圾。一个星期前,单位将下午的上班时间从14时推迟到16时,但工作时长没变。高温下,有没有什么关怀政策?她告诉记者,去年发了200元的高温补贴,今年还没见到。“我每周上6天半的班,在这么大热天,国家有没有关于缩短劳动时间的规定,我就不知情了。”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劳动者表示,对于国家的高温关怀政策,他们希望不要只停留在口头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一些单位的督查,将这些好政策落实到位。

津贴数额较小举证难度大

落实高温权益需更多保障

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将中暑纳入工伤范畴,劳动者在高温作业过程中,如果发生中暑,可要求工伤待遇。同时,用人单位也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用人意识,主动作为,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保护好劳动者、提高劳动者待遇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这对于用人单位提高声誉、提高生产力都有益处。

作为劳动者,应该对这些与自己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条款有所了解,才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劳动者若发现自己的高温保障未得到落实,可依靠工会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求。

目前看来,很多基层工作的劳动者因为维权成本高、害怕失去工作等原因,放弃了争取高温津贴、享受工伤待遇等权益。而且,由于津贴数额较小,举证难度大,单位容易规避,个人也一般不愿打这种官司。高温维权监管,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安监、卫生、工会等多个部门,要真正落实劳动者的高温权益,需要用人单位、劳动监管部门、工会和劳动者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足够的舆论宣传,让高温权益深入人心,鼓励劳动者维权。

■新闻链接

高温作业中暑可要求工伤待遇

2012年6月29日,国家四部委制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该办法将适用人群从以前的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并把第三产业也纳入其中,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的劳动者。该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天气作业时的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规定了高温天气里劳动者享有多项权益:

一是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因高温天气造成的停工不停薪、减工不减薪。

二是高温作业中暑算工伤。

三是用人单位要给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调整作业岗位。

四是用人单位应向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五是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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