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

2014年01月16日09:1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条例 干部任用条例 带病提拔 科学发展观 张希贤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裸官”及具有跑官、拉票行为等六类官员,将不得列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对象。这也是在《干部任用条例》中,首次明确不得对选拔任用干部进行考察的情形。

官员有六种情形将不得接受考察

与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相比,此次《条例》首次明确了,具有六种情形之一,将不能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对象。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干部选拔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据悉,中共中央已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带头遵守《条例》,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

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充分发扬民主,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

要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的考察。

要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解读

“六不用”体现从严治党

修订后的条例里列举出干部不能被列为考察对象的六种情况,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张希贤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体现了党要从严治党的态度。随着形势的发展,党不断提高对干部的要求和规定。近年来,一些干部的所作所为引起了群众的不满。有的“跑官”,有拉票贿选行为;有的把子女家属送到国外,自己留在国内任职。对此,习近平曾多次指出,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要让每一个干部都深刻懂得,当干部就必须付出更多辛劳、接受更严格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明确规定出哪些干部不能被列为考察对象,会给部分干部敲响警钟,使其不能再像过去存在侥幸心理。

亮点

选拔原则

增加“以德为先” 强调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与2002年《干部任用条例》相比,此次《条例》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有所变化,强调“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同时,在德才兼备这一原则后,强调“以德为先” ,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也是新增内容。

而对干部的培养上,除了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外,此次也新增“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同时,强调“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解读

干部年轻化不能“一刀切”

张希贤教授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后的条例提出要“用好各年龄段干部”,能够保证老中青梯次配备的干部任职年龄结构,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个年龄段干部的积极性。

中央组织部常务副部长陈希去年12月初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他提出,要注意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既要重视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又要合理使用其他年龄段干部,不能简单地以年龄划线,不搞任职年龄层层递减。

近年来中央提出干部年轻化、要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要“一刀切”。例如有些优秀干部当年错过了选拔阶段年纪偏大,有些干部临近退休年龄,如果单纯从年龄上考虑对其不重视,会造成干部资源的浪费,可能会使得一些干部认为因为年龄因素无望晋升就失去积极性,或者是等待退居二线。应该从群众实际需要出发,发挥每个年龄段干部的才华。

选拔条件

首次明确破格提拔优秀干部条件

《条例》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但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与2002年《干部任用条例》相比,对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该具备的条件也进行了明确,包括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包括: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条例》要求,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民主推荐

领导班子换届可差额提出初步名单

《条例》要求,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同时,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解读

差额推荐可拓宽干部选择面

2006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实施了《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提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在全额定向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差额比例进行二次会议推荐。张希贤教授认为,差额推荐体现了民主政治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扩大提名环节的民主,拓宽了干部的选择面和选人用人的视野,有利于通过比较择优选用干部。

任用考察

考察更重民生指标 可听取巡视组意见

根据《条例》,确定考察对象,应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领导班子换届,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考察要重视居民收入指标

与2002年《干部任用条例》相比,此次条例明确了考察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同时,加强作风考察以及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必要时可对官员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根据《条例》,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与2002年《干部任用条例》不同的是,此次规定新增,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此外,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条例》新增,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解读

不以GDP论英雄 综合考核评价干部

GDP主导干部政绩考核广受诟病,盲目追求GDP增长,在一些地方导致了环境恶化、产能过剩等问题。在去年年底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已经明确地方干部考核不再以GDP论英雄,不能简单地把经济增长速度与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画等号。

张希贤教授表示,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经济发展压力很大,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干部工作实绩有其出台的历史背景。然而在今天我们要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实现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等几方面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就需要重建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提出干部考核的综合标准。

解读

听取巡视机构意见 有利于全面掌握信息

张希贤教授认为,在考察领导干部时听取巡视机构意见,有利于全面掌握干部信息,特别是其可能存在的问题。

去年中央加强和改进了巡视工作,10个中央巡视组两度派出,发现了一批突出问题和一些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张希贤认为,巡视机构能够超越部门利益,比较公正地提出意见。巡视机构在短时间内能够积累大量对于干部的评价信息,对于领导干部可能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掌握得比较多。例如去年中央第一轮巡视后,就发现个别地方和部门存在违规突击提拔和“带病提拔重用”干部,对个别领导干部的考察不够深入等问题。

根据中央组织部去年年底发出的通知,各地区各部门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中央纪委监察部也在今年年初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各级纪委普遍要建立约谈制度,探索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抽查核实工作。张希贤认为,这对于领导干部特别是新任领导干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焦点

官员引咎辞职 一年内不安排职务

《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此前,2002年的《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目前,关于官员被问责后复出的规则,尚无法律法规,而是散见于若干规范性文件中。有媒体报道称,被引述得最多的上述2002年的《干部任用条例》,就被专家认为是除了官员复出的时限要求是一个硬性规定之外,其他条件都非常模糊。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曾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上述规定未就“说明复出理由”有任何精细规定,而“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等似是而非的表述,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给人留下较大的想象空间。他表示:“笼统模糊的规定,是出于政治考量上的刻意安排,还是立法技术的失当,我们不得而知,但这种规定的不足显而易见。”

北青报记者也发现,此次新修订的《条例》中,也没有对官员如何复出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文/记者 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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