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养老院虐待老人可处3万元罚款

2013年07月01日09:4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虐待老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生活自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责令改正 养老院 床位数 老年人健康 刑责

京华时报讯(记者陈荞)昨天,民政部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明确,养老院将对老人健康实施入院评估,养老院虐待老人最高将被追刑责。新规今天起正式施行。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为开办养老机构设立了门槛,包括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则明确,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养老机构如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于今天起施行,按照该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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