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拟规定不公开捐赠使用信息 最高罚3万

2013年01月06日10:1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信息平台 办法草案 慈善组织 捐赠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使用计划 公募 

市民政局起草的《北京市慈善事业促进办法(草案送审稿)》昨日在市法制办网站公布,即日起至1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草案规定,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方便社会公众免费查询。慈善组织未按规定公开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等信息,最高将被罚3万元。

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捐赠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需要改变捐赠款物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无法征求捐赠人意愿的,应当按照组织宗旨用于与捐赠人原先意愿近似的目的。

明确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办法草案规定市民政行政部门对慈善组织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要求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慈善组织应当按要求向慈善信息平台如实填报慈善信息。慈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开放,方便社会公众免费查询。

在信息公开时限上,办法草案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慈善信息应当自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慈善组织未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公开慈善信息的,最高将被罚3万元。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税务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流程,简化手续,及时办理税收优惠。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提供社会服务。政府支持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应当优先考虑信用记录良好的慈善组织。

依法成立的公募基金会以外的其他慈善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慈善活动确需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的,应当与公募基金会联合开展募捐活动,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共同确定募捐方案、募集财产的分配使用计划等内容。(记者 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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