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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两年来,中国切实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行动计划》预定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目标得到实现。
(一)人身权利
司法机关出台关于刑事证据制度的司法指导性文件,依法保障人身权利。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等,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严禁执法人员实施非法拘禁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2010年4月,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严惩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1002人。两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在内的非法拘禁案件1.86万件。
国家进一步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票据诈骗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死刑罪名削减幅度近五分之一。修改后的刑法还对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适用死刑作了限制性规定。2010年6月,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人民法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的制度,保障死刑被告人的上诉权利。
执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对行政机关公正文明执法作出了严格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进一步保证刑事案件办案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制定了执法细则,对办案的主要环节和步骤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公安部还出台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建立完善法制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等30多项部门规章,完善了执法环节、执法岗位等方面的制度。
(二)被羁押者的权利
保护被羁押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2009年5月,公安部出台《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关于对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员实行集中关押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完善了看守所在押人员分押分管制度、新入所人员过渡管理和收押告知制度、在押人员受虐报警制度等。2009年12月,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公安监管场所医疗机构建设。2010年12月施行的《监狱建设标准》,进一步规范了监狱管理和设施建设。监管执法公开制度基本建立,看守所设立接待室、举报箱,并公布民警姓名以及有关的监管执法制度和程序。目前,已有1500多个看守所向社会开放,接受社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颁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明确减刑、假释裁定前的公示和听证制度,增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两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办理减刑100.5万余人、假释6.8万人。
为防止对被羁押者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公安部规定,除特殊原因外,提讯在押人员必须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室内用金属防护网分隔,分设在押人员和办案人员出入口,避免在押人员与办案人员的人身接触。启动讯问室加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工作,借助科技手段防止刑讯逼供等行为。实行在押人员被提讯前、后和被提解出所、送返看守所时体表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