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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交流展示形式丰富。既有静态展示,又有动态体验,还有论坛沙龙、电视大赛,还有公益节庆和网络交流展示,这些丰富多彩的内容和形式同以往一些地方、一些单位举办的公益慈善展览相比是很大的拓展,很有新意的发展,将增强首届慈善会的吸引力和交流展示效果。
2012-05-07 10:18:05
三是参展主体众多。既有省、市、自治区组团参展,又有央企、民企、地方国企广泛参与,还有众多的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类组织踊跃参加。我们希望全国范围内,包括在海外的中国投资企业和华人华侨也能广泛参与。首届慈善会这些新的特点将在展会方案的落实中和展会的成功举行中变成现实,我们期待有现实的、广泛的效果。
2012-05-07 10:19:50
刚才李部长谈到要改革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体制,您是不是指未来中国的社会组织不要先找主管的业务单位就可以直接进行登记了。请问这项改革措施将在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它的意义和目的何在?另外,今后非政府组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进行登记,除了公益慈善组织以外,会不会开放对政治类、人权类组织的登记注册?谢谢。
2012-05-07 10:22:15
这一个大问题,其中包含四个小问题,我都扼要地予以回答。
2012-05-07 10:24:15
去年召开的全国人代会,通过和颁布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纲要》当中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有论述的专章。在专章阐述中明确了我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就是要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新的登记管理体制完全付诸实施,需要修订完成社会组织三个行政法规。修订三个行政法规的规定已经列入国务院今年的立法计划,在修订相关法规前,民政部门已经在现有法规框架内迈出改革步伐。
2012-05-07 10:24:42
民政部门对有关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工作在去年下半年已经开始实施,对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的社会组织已经按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和登记一体化来进行直接登记。对涉及多个部门业务管理,但希望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也采用了征求多部门意见基础上的登记和业务主管一体化。
2012-05-07 10:29:06
民政部门对有关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工作在去年下半年已经开始实施,对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的社会组织已经按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和登记一体化来进行直接登记。对涉及多个部门业务管理,但希望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也采用了征求多部门意见基础上的登记和业务主管一体化。对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发展,我们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需要,是有分类管理和重点发展的。
2012-05-07 10:29:06
对刚才记者说到的政治类、人权类的社会组织是不是也可以开放发展,这个我要回答你,它虽然不是我们发展的重点,但是在登记管理上是平等的,也要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审查它成立的条件、成立的必要,以及开展活动的宗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2012-05-07 10:32:05
许市长,你好!深圳作为一个国际化的城市,首届慈善会是否允许国外公益慈善组织来参展?谢谢。
2012-05-07 10:35:12
非常感谢香港商报的记者提问。第一届的慈展会定位是比较清楚的,刚才立国部长做了一个详细的介绍,它是全国性、综合性的慈展会,目前主要还是国内的公益慈善组织参展,香港和澳门的有关机构也会参加。关于国际机构参加,我们想在以后根据慈展会发展的情况再做进一步的研究,希望慈展会能够发展成为一个全国性、国际化的平台。
2012-05-07 10:35:31
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提给李部长。因为去年以来,公众对一些慈善组织公开透明方面的问题,导致了公信力危机空前的关注。请问民政部对此有何看法?准备采取哪些具体的措施?另外,酝酿中的慈善法,主要会对哪些方面进行规范?今年是否有望出台?
第二个问题是提给许市长的。因为深圳在推进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方面,规范慈善发展,包括制度、法规建设方面有什么样的创新实践?是否有借鉴香港的一些成功经验?谢谢。
2012-05-07 10:39:12
去年以来,媒体对个别公益慈善组织一些捐赠项目和行为的质疑与批评,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公益慈善事业的高度关注,也切中时弊指出了我们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公开性、透明度不够的问题。对这种批评和关注民政部有两个方面辩证统一的看法,一方面由于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和依法监管还有不充分、不到位的情况,一些公益慈善组织缺乏自律意识而出现问题,通过公众舆论的批评,对慈善事业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有促进作用,我们是肯定的、欢迎的。另一方面,虽然乐善好施、扶贫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由公益慈善组织和机构,作为慈善事业运作主体的现代慈善事业,在我国还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产物,在3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速度,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数量、成绩和社会效果是显著的。不能因为个别公益慈善机构的不良做法而影响我们对我国慈善事业总体发展形势的判断与评价。当然也不能对个别公益慈善组织的不良行为熟视无睹,而导致慈善事业发展的不良倾向滋生和发展。所以面对媒体批评和社会公众的要求,民政部广泛听取和征求社会意见,要在四个方面来促进公益慈善组织健康发展和不断增强慈善行为的公开透明。
2012-05-07 10:40:31
第一,在已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作中进一步增加加强依法监管的内容。由于行政法规的论证和出台具有较长的周期,所以在现有的法规、规章框架内民政部要进一步制订规范性文件,来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行为的规范管理。前些天,我们提交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将要出台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举措。
2012-05-07 10:45:09
第二,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发布了《公益慈善捐助公开指引》。《指引》虽然不具有法定的强制力和约束性,但是为主体和客体评判提供了标准、提供了规范、提供了前提。对于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自身,应该怎样把公开性、透明度作为自己存在发展的生命力,应当是有所遵循了。对于社会公众评价公益慈善组织的信誉和能力应该有评价和判断标准,因此,社会公众可以在有评价、判断的基础上“用钱投票、用脚投票”,把资金和服务捐赠给有信誉、有公信力的公益慈善组织,这将也有利于形成社会组织良性竞争、优胜劣汰的新的局面。
2012-05-07 10:47:32
第三,进一步落实好2006年民政部制定和颁布的《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同时加强公益慈善组织信息上报、信息披露和公开、信息反馈的平台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加强信息公开工作。
2012-05-07 10:5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