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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实际上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在我国劳动法里没有“临时工”这个概念
●政府应该对劳动监察队伍投入更多的经费和编制,让这个队伍能够有足够的能力去执法
□视点关注
野蛮执法是“临时工”干的,粗暴回应媒体是“临时工”回的,错别字是“临时工”写的……近段时间来,遍地开花的“临时工”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在全国“两会”期间,“临时工”现象也成为了部分代表委员热烈讨论的话题。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临时工”的出现和存在已经延续多年,这一群体在法律上缺乏合理的解释和定位,已经成为劳动力市场根深蒂固的顽疾之一。
频频出事的“临时工”
今年3月1日晚上9点多,一辆黑色的桑塔纳轿车撞死了浙江温州平阳万全镇吴岙村三人后逃逸。
事发后,平阳交警立即介入调查,随后根据线索,确认肇事车系平阳县某局公车。肇事者是该局驾驶员金某。3月2日晚上10点左右,金某向警方投案自首。
随后,该局一名负责人告诉媒体,金某是该局2010年8月份临时聘用的驾驶员。
近年来,“临时工”屡屡犯禁似乎已经成为了某种常态:
浙江省温州市红十字会一名女出纳陈某在5年时间里挪用公款126万多元,用于店面还贷和家庭开支。东窗事发后,舆论一片哗然。陈某辩护律师提出陈具有自首情节,另认为温州市红十字会是社会团体,而陈某是“临时工”,不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还有网友曝光的《关于参加“中华脊梁”大型文献首发式暨首届功勋中国系列人物颁奖盛典活动》文件显示,参会者交纳9800元,可申报“中华脊梁十大杰出人物”等奖项。对此,活动承办方、北京国发中科信息技术研究院称,文件是一个“临时工”伪造的。
……
“临时工”的身影如此之多,能量如此之大,令人吃惊。
“现在‘临时工’这么多的一大原因是劳动力市场活跃,‘临时工’可以召之即来挥之即去。另一个原因就是能用比较少的成本,来使用劳动力。通常来说,不少国有单位的人员编制是有限制的,但是在这些单位规模发展壮大之后,编制内的人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需要从外面去招人,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单位就倾向于使用‘临时工’了。”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研究员苏海南说。
对于“临时工”频频成为“负面新闻”主角的原因,苏海南向记者分析认为,一些部门或单位在聘用了“临时工”之后,由于经费不足,造成了事权和财权的不对等,“临时工”权益无法保障,说得通俗点就是没钱,所以一些“临时工”就会想办法通过不正当途径去“弄钱”。
处于弱势的“临时工”
尽管“临时工”屡屡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但在现实中,他们却是相对弱势的群体。
一家工商管理单位的“临时工”告诉记者:“我们也是大学生,我们也是通过单位招考进去的,只是没有编制,但我们的工作量比正式员工要多得多,而且不少人干得比正式工还好,每月却只有固定几百元的工资,没有奖金,没有福利。而跟我们同一岗位做同样工作的正式职工,不用担心丢掉铁饭碗,甚至每天只要签到,就能拿到月薪加奖金至少三四千元,还享受住房公积金等各种优厚的福利待遇。”
一家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告诉记者,长期以来他的处境一直很尴尬。“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从法律角度看‘临时工’的提法已经没有意义了。但因为种种原因,‘临时工’仍然在事业单位大量存在,主要表现为没有事业单位编制,而且不仅有短期‘临时工’,超过10年的‘临时工’也不少见,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现实生活中,一些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经常不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或者是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另外,没有依法为‘临时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欠缴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的案例比比皆是。我所在的单位还存在向‘临时工’收取‘管理费’的行为。我个人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单位‘临时工’重视不够;少数单位领导‘官本位’思想严重,轻视基层劳动者;社会舆论也错误地将事业单位的不良现象归咎于‘临时工’。‘临时工’成了‘出气筒’、‘受气包’、‘挡箭牌’。”这位工人说。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向前教授告诉记者,改革开放以来,“临时工”就越来越多。所谓“临时工”,实际上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在我国的劳动法里没有“临时工”这个概念,这是社会上的一种称谓。“临时工”这个用语背后所反映出来的就是单位对劳动者岗位的一个定性,也就是单位不把某一类劳动者作为长期的稳定的或者说是永久性的员工。
“需要时就用,不需要就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许多用人单位主观上不把‘临时工’作为永久性的员工,但事实上使用的时间不一定短,甚至可能一个单位使用一个‘临时工’20年以上。这样的情况说明用人单位不愿意给‘临时工’提供一个稳定的工作岗位,所以即使签了劳动合同,也往往期限很短。这样做的原因,主要还是用人单位为了实现其经济利益,特别是在我们原来的劳动法律制度下,你要是长期使用一个员工,你解除劳动合同往往要支付经济补偿。我把你作为‘临时工’,那我跟你约定的就是‘临时工’的合同,我随时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让你走人,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王向前说。
对于这样的行为,王向前称,“主要原因在于执法部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的法律也需要对违反同工同酬的行为,或者对把一些人界定为‘临时工’,然后实施不同的待遇这种歧视性的行为,明确规定相应的处罚,给执法部门提供有力的依据”。
“临时工”泛滥有损政府公信力
此次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代表委员也对“临时工”现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邸瑛琪认为,一些单位用“临时工”,就是为了方便转嫁责任,也就是说他们从一开始就打算利用“临时工”来推脱责任。另外,一些单位需要用“临时工”,来完成正式人员不愿做、不会做、不屑做、不想做的事情。
邸瑛琪认为,违规使用“临时工”,不仅损害“临时工”的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以及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
全国政协委员陈世强也建议,从政府部门开始,开展自查自纠,发现违法用工,一律纠正,构成违法违规的,要严格追责。同时建议国家尽快完善劳动法,配套出台法律法规,明确同工同酬。
苏海南建议,应该通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来明确用人单位和“临时工”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要引导、改变部分用人单位本着减少人工成本的目的去大量使用“临时工”的错误导向。
王向前认为,不应该让很多劳动者都处于这种就业的不稳定之中。为此,地方政府一定要对劳动监察队伍投入更多的经费和编制,让这个队伍能够有足够的能力去执法。“我们现在几乎各个地方的劳动监察队伍都不能应付一定的劳动监察任务,光主动投诉的线索想调查过来都很难,更没有时间主动去用人单位检查执法了。”(记者杜晓 实习生罗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