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迎破冰期 三条例修订成关键

2012年02月09日10:3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社会组织管理 双重管理 主管 管理机关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三个条例的修订成关键

多名业内人士均表示,在我国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下,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酝酿突破的趋势不可逆转,但是风险不容回避。

政策落地中会遇到各种问题,新政策中涉及到对社会组织的“严监管”、引进第三方评估机制,以及北京市政府准备出资两亿元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信息。“严监管”具体通过什么路径来实现?将政府职能外包给第三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是发达国家成熟的实践,但在外包的过程中也会发生资质认可的问题。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过程中,如何做到公开公正?

另外,政策的出台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事情,涉及到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民政部门放开社会组织登记,税务部门对于在民政部门已经获得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是不是认可?政策的出台需要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和权力的配置。”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田凯表示。

有关专家也表示,不管是枢纽型社会组织还是相关政府部门,现在都需要提高能力,“法律不仅仅是针对社会组织,也要针对政府部门,而针对后者的规范和监督,才是真正的突破。”

北京市残联被认定为枢纽型社会组织后,出台了多个配套政策,详细规定了区县残联对于民间组织的登记该怎么办、怎么管。

“残疾人社会组织的登记转型,有些区县进行得非常好,有些确实不行。”北京市残联社会办负责人曾经对媒体表示,政策出台后,市残联专门举办了一个封闭培训班。

“我们特别说明,社会组织是有独立法人的单位,主管单位尽责后,如果社会组织仍出了问题,法律责任是由社会组织来独立承担的。”该负责人说,培训班上举了很多案例,以让各区县残联的一把手打消顾虑。他同时感叹说,在实际工作中越干越发现,“我们在工作的同时,也需要提高为社会组织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我们自身也需要发展。”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表示,北京等地的试点也好,全面铺开也好,社会组织实现直接登记的根本还是要寄希望于三个条例的修订,修订之后,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才能有法律依据,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组织的“松绑”。

2011年3月,民政部曾经牵头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个条例的修订草案进行过内部征求意见,据了解,此次修改中,没有再出现关于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仅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基金会依法开展活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业务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亦在2011年底表示,将继续协调、配合国务院做好三个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做好相关衔接配套工作。本报记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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