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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
制度层层严防执行层层失守
尽管“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源头,但在许多已经制定了标准的食品领域,我们仍旧没能阻止健康底线的崩塌。管住食品安全,我们的漏洞远不止这些。
和“地沟油”一样,“瘦肉精”在中国人的餐桌污染史上,早已立名多时。早在2001年,包括北京、天津在内9个省市的23家养殖场就被发现违规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和“地沟油”不一样的是,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布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7种“瘦肉精”,而且要检测出是否含有瘦肉精,只需要一道简单的“尿检”程序即可完成。
但即便如此,2011年3月15日,震惊全国的河南“瘦肉精”事件还是发生在了媒体的镜头前。
一头猪从生长到宰杀,最后流向人们的餐桌,要经历养殖、贩运、屠宰和销售几大环节。目前,这几大环节都有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把关,按照动物检疫检测制度,生猪外运时必须通过养殖地的检疫部门检疫,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五号病非疫区证明,并佩戴身份证明——“耳标”。只要其中一个环节按规定对这些“瘦肉精猪”进行简单的“尿检”,它们就不可能流入人们的餐桌。
然而,被曝光在镜头下的情景却是这样的:在河南省孟州市等地,每头“瘦肉精猪”花两元钱左右就能买到号称“通行证”的检疫合格等三大证明,再花上100元打点河南省省界的检查站,便可以一路绿灯送到南京一些定点屠宰场,无需检测“瘦肉精”,每头猪交10元钱就能得到一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然后堂而皇之的进入市场销售。
制度上的层层严防,却遇到了执行上的层层失守。“瘦肉精”一案中,甚至有监管部门在遇到上级检查时,负责通风报信。2011年11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该省法院受理的59起114人的“瘦肉精”案已经全部审结,其中判处“瘦肉精”制售者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达77人。
12月28日,此案中的6名屠宰户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判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继业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3年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发生,暴露出监管上还存在薄弱环节。许多案件反映出,食品、药品的监管还有死角和空档,监管不到位,脱管失控,甚至有的个别监管人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渎职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研究员王敬波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提出:“问责机制不完善也是造成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问责主要集中在一些明显违法的行为上,对于‘懒政’、不作为等未被确定为违法的行为则很少涉及。”
王敬波认为,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的监督,建立并严格执行巡查、督查等日常管理制度,对负主要责任的官员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而针对“瘦肉精”案中“尿检”被层层放过的问题,王敬波还提出,检测机构作为事业单位,虽然有利于保持检测的权威性,但也造成了检测本身被垄断、被公权力化。“我个人认为,随着我国整体改革的推进,这些从事技术认定的机构,应该脱离政府部门成为社会的一个中介机构,作为社会公务服务的机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