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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业能不能放开?
一个好的慈善生态环境,不能容忍慈善资源被垄断,也不能庇护落后、带病运行的慈善组织
上海三叶草儿童康复训练中心,是一家专为自闭症儿童进行康复训练的民间慈善机构。去年5月,该中心搬到上海市闵行区一座带花园的别墅。然而,搬进去没几天,相邻别墅的一对夫妻便多次上门抗议,认为孩子们的声音太大,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当地居委会以“三叶草”非法经营办学为由,要求其立即撤出小区。
根据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有三类组织,分别是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北师大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介绍说,像壹基金这样,是民间公益组织,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目前已有2000多家。这三类组织的管理则是以“双重管理体制”为原则,还必须要有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一般为政府部门,也可以是政府部门认定的团体组织。只有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后,才能够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三叶草”等民间公益组织,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无法登记注册,成了“黑户”。民间慈善组织缺乏公益身份,难以获得资助,面临生存困境,发展受到限制。
据民政部统计,2010年底,全国各类社会组织数量43.9万个,其中基金会2168家,社会团体达到24.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达到19.5万个,尤其是非公募基金会的增幅较大,已经与公募基金会数量基本相当。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认为,慈善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清晰的定位。慈善的主体到底是谁?是民间社会还是政府?慈善事业是依法由民间组织自行选择和具体实施,还是由政府主导、政府干预和直接管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清晰的共识。
徐永光认为,现在民间公益组织登记注册的制度设计,基本上把没有政府背景的民间公益组织都排除在外了。慈善资源的行政化垄断抑制了公众的慈善热情,窒息了民间慈善的活力,这是得不偿失的。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等三类社会组织将可直接登记。这一新规定改变了之前的双重管理门槛,意味着民间慈善团体告别“挂靠时代”。
杨团认为,从根本上讲,改变这三类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的确是政府在厘清政社关系,让民间组织自主的重要进步,但还需要在立法层面得到彻底的落实。
徐永光指出,一个好的慈善生态环境,不能容忍慈善资源被垄断,也不能庇护落后、带病运行的慈善组织。所有慈善组织都应该在平等竞争的条件下实行优胜劣汰,以保证慈善行业机体的健康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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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还缺些什么?
推动建立透明度高和公信力高的慈善组织,厘清政府责任与民间慈善、慈善与商业之间的关系
郭美美事件与红十字会扯上关系,是因为她自称有“红十字会商会总经理”的头衔。无论红十字会的各地组织,还是红十字医院、红十字血液中心等名称中含有红十字的机构,不管和红十字会有没有关系,出了事都会算在红十字会的账上。
红十字会在郭美美事件中的尴尬,从一个方面暴露了我国慈善事业立法方面的困境。随着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现行的慈善法规已不能适应现实要求,慈善法律缺位阻碍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据了解,我国涉及慈善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法、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
红十字会、宋庆龄基金会等机构都属于一种特殊的社会团体,即免予登记的团体。红十字会拥有属于自己的《红十字会法》,此法律在效力上大于《社团管理条例》。而《基金会管理条例》也不适用于红十字会。
没有慈善法,中国慈善业就不可能高效、透明、富有生命力地运作。事实上,慈善立法在我国已历经数年,慈善法第一稿早在2005年就已经完成,后来几经修改,至今仍有许多根本性问题尚未形成共识。
从去年起,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把完善慈善法规和政策作为工作重点,鼓励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江苏、湖南等地的慈善立法进展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慈善事业法》的立法工作正在进行中。
慈善发乎人的内心,源于人的自愿。立法要把慈善引向何处?金锦萍认为,慈善法要为内在的“慈”转化为外在的“善”提供通道,确保外在的“善”能够始终忠实于内在的“慈”,锻造透明度高和公信力高的慈善组织,厘清政府责任和民间慈善之关系,厘清慈善与商业之关系。
“我们都对慈善法抱以热切的期望。但应看到,所有的法律都是双刃剑。”金锦萍说,在对不当行为进行规制的同时,也得警惕法律的负面作用,那就是避免让慈善组织承受很大的负担。慈善法需要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权衡。慈善立法若想成为真正的“善法”,立法者任重道远。
据悉,《慈善事业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1年立法计划。国务院法制办正抓紧修改《慈善事业法(草案)》,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尽快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