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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北京10月24日消息(记者马闯焦莹)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天(24日)上午听取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议案的说明。草案拟增加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表示,在居民身份中中登记的指纹信息,是数字化的指纹特征点,不能还原成指纹图像,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指纹信息安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中使用的专用芯片在设计定型时已经预留了指纹信息储存区,增加指纹信息不必更换证件式样和芯片。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登记指纹信息可以通过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逐步实现,无需大规模集中采集指纹信息。
为防止公民的指纹等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草案拟增加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或将于2013年1月1号停止使用
草案拟规定,要尽快结束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同时并用的局面,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废止期限,自2013年1月1号停止使用。
国家机关等单位工作人员泄露个人信息或将被追究刑责
此外,为了避免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草案中还明确规定要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草案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漏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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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等行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精神卫生法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下列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