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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很多收入差距根源在于社会财富的一次分配不均
中国青年报:今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决定从9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此次减税措施使6000万工薪阶层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您怎么评价这次个税修改?
樊勇:毫无疑问,这是一个积极的减税措施。但我们也要看到,此次修改只是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的一个小手术,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有十类,此次修改只涉及其中的一类——工资薪金所得。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观念,就是将个税简单理解为对个人工资薪金的征税,将个税改革理解为对工资薪金免征额的调整,这种认识是非常片面的。对于当前的个税体系来说,十类征收项目都有进一步改革的空间,对工资薪金个税免征额的调整只是总体改革的第一步。
中国青年报:这一次的个税改革在多大程度上能实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的?
樊勇:通过将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来缩小当前的居民收入差距,显然是杯水车薪。
我们不能将缩小收入差距完全寄希望于税收制度改革上。要知道,当下很多收入差距,根源在于社会财富的一次分配不均。税收只是一个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手段,想要用它来解决分配中产生的所有问题,显然不现实。想要真正解决收入差距问题,还是要对社会财富分配进行综合改革。
中国青年报:在您看来,此次个税改革还有什么不足?
樊勇:所得税的功能重在调节收入分配。此次个税修改中的最大不足,可能是没有将个人收入中的资本收益部分纳入到个税改革的范畴中来。
劳动和资本是最基本的两大要素,对它们的课税会直接影响到两种要素的配置。以前,我国资本较为缺乏,公众收入构成比较单一,主要来源就是工资薪金收入,因此课税对象主要是工资薪金;现在,公众收入变得多元化,造成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主要因素已经不是工资薪金,而是资本性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还将个税改革的焦点局限于工资薪金收入,就是与社会的现实状况相脱节。
具体来讲,我们现在对财产性收入的征税比例为20%。对工资薪金的征税比例则采用累进税率,工资超过5000元的部分要征收20%的所得税,最高达45%。一些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对劳动收益的课税要高于对资本收益的课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抑制投机行为,不利于建立规范的社会分配秩序。所以应尽快研究调整对资本收益的课税政策,对一些资本的超额收益应该考虑征收高额度的所得税。
想要对资本收益征税,税务部门必须要能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的财产和收益情况,在我们现有国情下,的确有一定难度。但只要政府下定决心,还是能实现的,至少可以分阶段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