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诈骗乱象丛生 专家:对评选组织者监管缺乏

2011年08月17日10:4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评选 乱象 诈骗团伙 中国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近年来,各种评选活动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千奇百怪的名目,名不副实的评选组织者,在乱象丛生的评选背后,是不法分子设下的各种圈套,是“当选者”被骗走的大量钱财。随着一些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案件浮出水面,评选诈骗正引起各界广泛关注。

评选诈骗恶果之一是引发人们对合法组织的不信任,对公益性活动,特别是对目前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需要由公众参与的活动产生怀疑、误解甚至偏见。

揭穿评选诈骗骗局,有效杜绝此类违法行为,还社会一份安宁,本期“热点追踪”为您进行解读。

1. 评选诈骗乱象丛生

“他们说自己是中国社会调查所的工作人员,还出示了红头文件,我就相信了。”王女士是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山地农民合作社的一名成员。2010年2月,自称“中国社会调查所”项目部业务主管的王某某联系上王女士,声称在北京开会时就见过她。王某某向王女士透露,该所正在进行一项新型培训,经过培训就可获“中国社会调查员证”。而此证“意义非凡”:拥有此证的农民有权去县乡各级部门进行调查,并受法律保护。王某某随后又开出条件,要想拿到“中国社会调查员证”,每名合作社成员要交纳培训费4800元。动了心的王女士还向王某某表示培训费用太高,负担不起。让王女士没想到的是王某某很“通情达理”地迅速将费用降为3300元。于是,王女士等13人兴冲冲地向王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打去了5万元。

汇款之后,“中国社会调查所”真的在隆尧县开了3次会,但3次会议没有任何培训的味道,“倒像是传销公司的产品推介会”,每次都是宣传获得“中国社会调查员证”的种种好处,再无其他。为了打消王女士等人的疑虑,王某某承诺将在5月1日为她们颁发证书,颁发地点为人民大会堂。

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李凯介绍,2009年5月,“中国社会调查所”搜罗各行各业各种人的联系方式,打电话通知相关人员“领证”。一旦有人表示感兴趣,便以会务费或者资料费为名,实施诈骗。李凯说,“诈骗金额的高低取决于被害人是否参会、是否要奖牌,如果要,则收费高,如果不参会只要证书,收费会少些。”

在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不足10个月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卢某某、王某某等人“一手交钱一手领证”的评选骗局进行得相当顺利,“中国社会调查所”编造“09年度感动中国十大艺术骄子”、“奇石行业研究员”、“艺术行业研究员”等20多个名目,从每个受害人那里骗得3000元至7000元金额不等,王女士只是其中之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苗生明说:“这是传统诈骗的一种新形态。这类行为从实质上说,评选本身就是假评,无标准、无过程、无评选人,做了承诺却无法兑现,即使兑现也仍然是假的。”

“办案人员估计,我们的钱只能追回一部分,全部追回不大可能。”2010年4月,以李某某、卢某某为首的多人诈骗团伙被抓获后,王女士才意识到,花言巧语的背后原来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诈骗案。

2. 监管缺乏骗子钻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王伟介绍,以李某某、卢某某为首的诈骗团伙编造“中国社会调查所”已认定的诈骗金额达1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案。检察院日前已向法院提起公诉。

近年来,从行业到地方评选活动层出不穷,名目繁多。在“真假难辨”的各类评选活动中,不法分子如何能够顺利地给受害人设圈套?相关专家表示,对评选组织者监管缺乏,使得骗子有了可乘之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我国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各级民政部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只有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才能在社会上依法开展活动。未经登记却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社会组织,应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雷洪指出:“目前,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社会管理欠缺。现实情况是,民政部门只管注册、登记,公安只管接警后侦破,法院只管立案,其他部门几乎都疏于管理。社会控制的难度大,社会成员行为的‘自由度’增大,建立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可能性增大。”

分析骗子诈骗屡屡得手的原因,李凯认为有三个方面不容忽视:第一,选择各行各业不是特别有名气,但在当地小有名气,且期望扩大影响的人作为诈骗对象;第二,挂着“中国社会调查所”等国字号招牌,奖项大多冠以“中国”、“全国”等噱头大、颇具权威的名义,具有迷惑性;第三,给“当选者”寄去的光碟和资料制作精美,向“当选者”抛出诸如“申请国务院津贴”、“将书画作品送至世博会展出”等虚假承诺诱人。

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做出规定: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类评比活动(包括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一律不得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借口评选向获奖者索要钱财,无论是合法团体还是非法团体,都不符合规定。而受骗者却怀着“名人心理”、“成功心理”,不经查证,直接危害就是被骗取大量的钱财。

“评选诈骗引发人们对合法组织的不信任,对公益性活动,特别是对目前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需要由公众参与的活动的怀疑、误解甚至产生偏见。”雷洪如此评论。

评选诈骗的间接危害是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声誉。苗生明认为,更深远的危害是破坏了国家正常的推选评优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诚信原则,降低了社会调查的公信力,打破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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