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据新华社电(记者王攀 乌梦达)正当深圳市交警局此前规定的7月1日对电动车正式罚款临近之日,近日提交深圳市人大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二稿)》对电动车的表述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也让似乎已是“板上钉钉”的深圳电动车“禁令”有了变化的可能。
5月26日,深圳市交警局颁发一纸电动车禁令:在主要市区全时段“限行”电动车,将拥有50万电动车的深圳推到了风口浪尖之上,引发了民意对“一刀切”做法的强烈反对。不少媒体对深圳这一举措予以不少批评,认为未经听证、未考虑低收入群体需求的“一禁了之”背后是“懒政思维”。
而日前提交深圳市人大审议的相关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记者注意到,关于电动自行车的表述发生了明显变化。草案修改稿在原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划定特定路段、时段,限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上路行驶的基础上,增加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警用车辆及从事邮政、快递、市政公共设施抢修业务的车辆除外”的相关内容。此外,草案修改稿还明确规定,“车身重量超过四十公斤、实际最高时速超过二十公里的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有关专家认为,相关修改意味着深圳对电动车从原来“全部禁止”转为“以限为主”,在立法层面已经为受电动车“禁令”影响较大的部分低收入人群预留了“政策出口”。
记者采访的一些深圳电动车主对此表示“谨慎欢迎”,认为修改体现了深圳对民意的尊重。但仍有车主担忧:“如果和过去一样还是在主要市区全时段限行,那禁改限的作用并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