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捅死城管小贩一审被判死缓 并限制减刑

2011年06月19日14:1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侯钦志 减刑 被判处死刑 刘某 一审宣判 死缓 城管队员 城管执法 被告人 缓期执行

办案检察官认为,法院对被告人侯钦志的量刑体现了罪刑相一致原则。这是因为,被告人侯钦志暴力抗法,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非预谋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不立即执行,故依照最新法律规定,对其采取限制减刑。

法律链接

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同时规定,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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